贪污修法若过 送红包有罪

【新唐人2011年5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23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法务部表示,待立法通过后,民众、厂商送红包给公务员都要负担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贪污治罪条例规定,目前仅对公务员违背职务行、收贿者,订有罚则;民众若对公务员行贿、送红包等,则处罚受贿的公务员,不处罚行贿的民众。

法务部为检肃贪腐、杜绝“红包文化”,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香港防止贿赂条例、德国刑法等,修法增订“不违背职务行贿”,明订行贿公务员者要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因学者与实务界认为现行法条对公务员违背职务行贿罪的刑度过重,修法减轻“违背职务行贿罪”,由现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务部政务次长陈守煌表示,未来不违背职务行贿罪三读通过后,行贿公务员者将处以刑罚,希望修法能改善民众送红包、厂商行贿等社会风气,澄清吏治。

陈守煌说,不违背职务行贿的情形,例如厂商送红包要求申请建物建照,让承办公务员原本不通过核准而核准,或因此快速核准建照等,都将构成不违背职务行贿罪。

依照过去案例显示,前总统陈水扁涉及贪污、洗钱等罪时,曾出现公务人员收贿有罪,行贿扁家的企业却因属“不违背职务行贿”而无刑责。未来立法三读通过后,民众送红包、企业行贿政府等情况都将被认定有罪。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