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5月5日讯】大法官释字第三六四号解释“言论自由为民主宪政之基础。广播电视系人民表达思想与言论之重要媒体,可藉以反映公意强化民主,启迪新知,促进文化、道德、经济等各方面之发展,其以广播及电视方式表达言论之自由,为宪法第十一条所保障之范围”,确立了新闻自由是基本人权、受宪法保障的高度。
本协会近日得知,中华电信于四月中以其将启用取代中新一号卫星的中新二号卫星转频器较ST-1卫星为少,没有足够频宽提供服务为由,拒绝与新唐人亚太电视台续约。新唐人亚太台则提出中华电信不续约的理由与其对外公布中新二号卫星的转频器发射功率更高,承载之转频器数量及频宽更多的公开资讯完全不符,并且在世界新闻自由日当天向NCC申诉中华电信滥用市场地位,对该电视台差别待遇,违反电信法,要求主管机关命其变更决定进行续约。
新唐人是台湾极少数勇于揭露中共迫害人权真相的电视媒体,但其在台被“封喉”事件,却也接一连二!二○○九年中共建政六十周年十一前后,该电视台遭到盖台干扰,据了解,台湾民间卫星电视台长时间遭到恶意断讯干扰,新唐人亚太台是首例。当时,国际记者无疆界组织对于台湾政府及中华电信未能查出盖台干扰源事件,表达对台湾媒体自由的严重关注。随后,美国“自由之家”也将该断讯事件列入二○一○评比台湾新闻自由下降的报告中。今年,新唐人亚太台又遭到官方实质控制的电信龙头不再传输其卫星讯号,极有可能再次成为明年新闻自由评比事件。这是我国人所不愿见。
政府保障独立媒体的发声,即在维护民主社会中宪法所保障之言论及新闻自由核心价值。鉴此,对于任何企业或个人以任何方式牺牲或损害独立媒体发声,做出有悖普世价值、民主潮流之作为,政府从宪法保障的角度应该介入,让报导两岸三地真相的媒体继续在民主台湾发声。
──转自《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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