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5月5日訊】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確立了新聞自由是基本人權、受憲法保障的高度。
本協會近日得知,中華電信於四月中以其將啟用取代中新一號衛星的中新二號衛星轉頻器較ST-1衛星為少,沒有足夠頻寬提供服務為由,拒絕與新唐人亞太電視台續約。新唐人亞太台則提出中華電信不續約的理由與其對外公佈中新二號衛星的轉頻器發射功率更高,承載之轉頻器數量及頻寬更多的公開資訊完全不符,並且在世界新聞自由日當天向NCC申訴中華電信濫用市場地位,對該電視台差別待遇,違反電信法,要求主管機關命其變更決定進行續約。
新唐人是台灣極少數勇於揭露中共迫害人權真相的電視媒體,但其在台被「封喉」事件,卻也接一連二!二○○九年中共建政六十週年十一前後,該電視台遭到蓋台干擾,據了解,台灣民間衛星電視台長時間遭到惡意斷訊干擾,新唐人亞太台是首例。當時,國際記者無疆界組織對於台灣政府及中華電信未能查出蓋台干擾源事件,表達對台灣媒體自由的嚴重關注。隨後,美國「自由之家」也將該斷訊事件列入二○一○評比台灣新聞自由下降的報告中。今年,新唐人亞太台又遭到官方實質控制的電信龍頭不再傳輸其衛星訊號,極有可能再次成為明年新聞自由評比事件。這是我國人所不願見。
政府保障獨立媒體的發聲,即在維護民主社會中憲法所保障之言論及新聞自由核心價值。鑒此,對於任何企業或個人以任何方式犧牲或損害獨立媒體發聲,做出有悖普世價值、民主潮流之作為,政府從憲法保障的角度應該介入,讓報導兩岸三地真相的媒體繼續在民主台灣發聲。
──轉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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