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夏津县检察院违法行为

【新唐人2011年4月22日讯】夏津检察院贪污取保候审金违法收“涉案费”

一、贪污取保候审保证金

夏津县检察院办了这些年的经济案件,采取以保证金担保的方式释放犯罪嫌疑人,但到期却从未退还过保证金,这笔钱被夏津县检察院以法律的名誉贪污,这些年到底有多少数额被这种方式贪污,公布出来将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二、夏津县检察院无权收取保证金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六条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法律以明确规定到公安机关缴纳,故检察院无权收取,如果收取就是违法行为,且是明知故犯挑战法律,是一个大贪污犯敲诈小贪污犯的的黑吃黑行为。

三、夏津县检察院贪污被害人钱款

检察院侦查经济犯罪期间,没收的犯罪嫌疑人的赃款财产从未返还受害人,都是检察院自己贪污侵吞。检察院才是最大的贪污犯罪嫌疑机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幷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检察院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办案就是对抗法律、违法办案。

四、夏津县检察院收取“涉案费”涉嫌违法

夏津县检察院因调查我村原党支部书记涉嫌贪污一案,收取了5.5万元所谓的“涉案费”就不再进行调查,为此我去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咨询,答复是:如果收取是不合理的,可以要求返还。我查遍法律也没有“涉案费“之说。其实这是检察院为包庇犯罪嫌疑人幷实施贪污特设的一个名词。

五、要求夏津县检察院退还所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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