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 室内禁火把表演

【新唐人2011年3月8日讯】(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8日电)台中市夜店火灾酿9死,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蒋乃辛提案修正消防法部分条文,明文规定室内营业场所,不得表演火把、爆竹及烟火等节目,违者处新台币2万到10万元罚锾。

蒋乃辛提案中表示,夜店大火悲剧主因是火把秀火焰引燃天花板泡棉,但目前“公共场所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导纲领”中,仅明订业者要做哪些必要防护措施,及不慎酿灾时该有的相关紧急逃生疏散计划,没有罚则,导致相关业者游走灰色地带。

他说,夜总会、酒吧、餐厅与饭店等室内营业场所,室内装潢复杂,消防与通风设备普遍不佳,火把、爆竹及烟火等相关活动,极易酿成火灾,为维护民众生命安全,修法明令禁止相关表演。

蒋乃辛提案增订规定,“餐厅、饭店等室内营业场所,不得表演火把、爆竹及烟火等相关节目;但经主管机关审核通过之专案申请,不在此限。”,也增订罚则,违反规定可处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锾。

他说,希望藉修法彻底防堵类似惨剧再发生。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