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特首选举新法 600票当选

【新唐人2011年3月3日讯】(中央社记者王曼娜香港3日电)香港立法会今天三读通过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要取得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600张有效票才能当选。

立法会经过一连2天共11小时审议,今天终于以42票赞成11票反对,三读通过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

根据通过条文,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成员,将由800人增加至1200人;行政长官选委会内的4个界别(职业团体)将各增加100人,其中第4界别新增议席中,75人将分配给民选议员。

至于行政长官候选人要取得超过600张有效票才能当选,否则须重新提名及选举,将使特首选举及当选人更具公信力及代表性。

不过,公民党立法会议员吴霭仪对这项草案提出的6项修正案,包括容许行政长官有政党背景、将行政长官选委会中的区议会议席,由全票制改为多议席单票制,都被立法会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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