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阻抗议陈云林民众 7警无罪

【新唐人2010年12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1日电)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民国97年来台时,3名女子身披旗帜在台北市漫步,遭员警拦阻、扯下,导致1女手指受伤,控告7员警妨害自由。高院审理,今天判7警无罪。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林峰正、民主进步党台北市议员简余晏陪同其中2名女子到庭聆判后,林峰正说,将为3名女子上诉到底;简余晏也说,台北市议会民进党团也将力挺到底,近期会向监察院告发警察违法。

法院判决指出,陈云林97年11月来台当天,林姓女子与2名李姓女子为表达台湾主权,以行动艺术方式,分别在身上披着西藏雪山狮子旗、写有“反共必胜,建国必成”标语的红布条,并在身上彩绘,手持国旗和联合国旗,从台北市立美术馆沿着大同大学及中山北路一带漫步、散发传单。

判决指出,3人行经台泥大楼北侧时,遭员警拦阻无效,于是大批员警上前包围,将林姓女子身上的旗子扯下。林女与员警发生拉扯时,不慎手指脱臼,3女并遭员警带往保安大队办公室留置,林女直到傍晚才前往就医,3女因而控告7名员警伤害、妨害自由等罪。

法院一审时,合议庭认为,员警虽客观上限制3女自由,并夺下3人旗子,但员警行为属于“依法令之行为”,可阻却违法;且员警遭控伤害部分,欠缺相关证据,因而判7警无罪。

3女不服,提起上诉,今仍遭高院合议庭驳回。本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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