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阻抗議陳雲林民眾 7警無罪

【新唐人2010年12月21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1日電)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民國97年來台時,3名女子身披旗幟在台北市漫步,遭員警攔阻、扯下,導致1女手指受傷,控告7員警妨害自由。高院審理,今天判7警無罪。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民主進步黨台北市議員簡余晏陪同其中2名女子到庭聆判後,林峰正說,將為3名女子上訴到底;簡余晏也說,台北市議會民進黨團也將力挺到底,近期會向監察院告發警察違法。

法院判決指出,陳雲林97年11月來台當天,林姓女子與2名李姓女子為表達台灣主權,以行動藝術方式,分別在身上披著西藏雪山獅子旗、寫有「反共必勝,建國必成」標語的紅布條,並在身上彩繪,手持國旗和聯合國旗,從台北市立美術館沿著大同大學及中山北路一帶漫步、散發傳單。

判決指出,3人行經台泥大樓北側時,遭員警攔阻無效,於是大批員警上前包圍,將林姓女子身上的旗子扯下。林女與員警發生拉扯時,不慎手指脫臼,3女並遭員警帶往保安大隊辦公室留置,林女直到傍晚才前往就醫,3女因而控告7名員警傷害、妨害自由等罪。

法院一審時,合議庭認為,員警雖客觀上限制3女自由,並奪下3人旗子,但員警行為屬於「依法令之行為」,可阻卻違法;且員警遭控傷害部分,欠缺相關證據,因而判7警無罪。

3女不服,提起上訴,今仍遭高院合議庭駁回。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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