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无理拒赔 最高罚3百万

【新唐人2010年12月8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8日电)行政院消保会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处理拒赔案件时,不仅未出具书面文件,甚至未说明缘由;行政院金管会已订定规范,业者拒赔应说明原因,否则最高罚新台币300万元。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指出,接获地方县市政府反应,受理民众申诉保险事故拒赔案件时,发现保险公司的处理程序“相当不妥”。

消保会并举例,有一位保户今年初向投保超过 3年的保险公司申请事故理赔,业者却只以“歉难给付”一语带过;让民众当场傻眼,愤而向消保官提起申诉。

另一案是有保户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住院理赔,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也仅以电话询问事故发生经过后,就把保户寄送的理赔申请书全部退件了事,没有任何说明。

消保会强调,由于部分消费者以为保险理赔程序本该如此,未再进一步寻求救济,造成莫大损失;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已于10月26日邀集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产寿险公会召开会议,并决议请金管会督促寿险公会,尽速研订保险公司拒赔案件应遵循的相关作业程序。

消保会说,金管会保险局已于11月2日邀集寿险公会研订“保险公司对拒赔或解除契约案件之处理原则”,规范保险公司须以书面(存证信函或书函)邮寄或专人转送方式通知保户,并应建立确认送达的管控机制(如双挂号)。

同时,书面内容必须叙明拒赔理由及依据的法令或契约条款,若与医疗因素有关,须叙明被保人罹患的疾病或手术如何不符合条款约定;若与医疗因素无关,除须叙明拒赔理由及法令依据外,并应依个案援引间接或情况证据加以论述。

倘若拒赔或解约原因不宜具体指陈,例如隐疾或保险犯罪,保险公司得以原则性方式向保户婉予解释。

消保会提醒业者,一旦违反“保险公司对拒赔或解除契约案件之处理原则”规定时,金管会将以违反保险法第148条之3第2项规定,处新台币6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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