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弃养母亲 法院判返还赠与

【新唐人2009年10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旭昇台北县19日电)芦洲市的蔡姓老妇,担心后半辈子无人照顾,于是和女儿协议,给付女儿购屋头期款,再由女儿购屋照顾老母。未料女儿弃养母亲,板桥地院今天判决,女儿应全数返还赠与。

判决书指出,蔡姓老妇育有4女1子,丈夫过世后获得遗产,但她在民国96年中风,儿子却长期一直向她要钱,为了担心坐吃山空,后半辈子无人照料,她将存折交给女儿保管,自己保管印章。

当儿子无法从母亲处要到钱后,便把妈妈转给其他亲友照顾,接着又与姊妹对簿公堂,儿子请求给付抚养费遭拒后,弃养蔡姓老妇。

但蔡妇4个女儿也与母亲个性不合,只会伸手要钱,在互踢皮球下,蔡妇无人照顾。最后,她与幺女协议,提供93万元购屋头期款,条件是幺女必须照顾她后半辈子。

 未料,幺女在妈妈入住半个多月后,立刻翻脸又把妈妈赶出门,逼得老妈妈只得向法院提起返还赠与诉讼。

法院认为蔡妇是以“照顾下半辈子”为赠与条件,幺女弃养形同赠与条件失效,今天判决蔡妇幺女应将蔡妇赠与全数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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