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图:谁使我一夜间脱富致贫?

【新唐人2009年10月19日讯】 本人丁菊英(62岁),是原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乡大丰村倪家宅44号私宅的农民。(以下图片均来自《看中国》)

本人居住在上海浦东农村的唐镇大丰村七队,该处本户有建筑物498.5㎡,还有场地500余㎡,总共建筑面积逾1000㎡的私人住宅。我在大队集体企业上班,家里还养了7头奶牛;我老伴当了二十年的农机组长,一家人靠辛勤劳动过着富裕的小康生活。我们的财产权、居住权、土地使用权、人权等受宪法和法律保障。

怎料!一场史无前例的征地、圈地运动,将我们的幸福生活碾得粉碎。

2002年度,浦东新区建设局给开发商上海毫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滥权违法核发《浦建房拆许字(2002)第7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未经公告、登记、转让等合法程式,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国有土地;随后将出让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开发商建造“东郊国际花园”专案的商品房!

2002年8月8日动拆迁前,法院派人来讲:“你1994年建造的146㎡房屋,由于批准手续已经被村委会遗失,尽管村、镇两级政府盖章认可,但你未及时去补办手续责任由你本人承担。”

于是“协议”称146㎡为违章建筑;“政府”免费拆除违章建筑,减少被拆迁人损失,强逼我老伴仉明其签下不公平的霸王协定。在评估单上没有面积资料,单一的货币补偿亦无法律依据可言,仅给了本户44.3万元,使本户一夜间因拆迁脱富致贫!开发商在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建造“白金汉宫”别墅,肆意暴炒房产。

农村宅基地就是政府批给我们建造房屋的地方,为啥我们经批准的建房要认定为违章建筑?建造商品房动迁基地,为啥不是“拆私还私,拆一还一,原地安置”?

由于我们买不起房子同时又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迫使我走上了漫长艰难的上访维权之路。

浦东新区建设局在《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中明确:“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于是,本人委托赵迪迪、高信翠为我义务代理,于2005年7月12日依法向一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协议无效。

本案一审判决协议“合法有效”,明显存在以下问题:

一、被告拆迁人,上海毫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慧敏,是浦东新区唐镇人民政府信访办主任,暴露了官商勾结的本质;

二、是,建房当作违章处理的协议存在诈欺,仉明其签字是相信“政府”的无奈之举,岂能是真诚意思的表述?本人1000余㎡建筑面积,仅认定安置不足四分之一㎡的住宅,如何“体现了对该户的照顾”?

三、是,动迁时官商勾结的拆迁人根本无权认定违章建筑,拆迁人岂能代表政府?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以“代表政府”进行欺诈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一部合同法如同虚设!

四、是,本案是确权之诉(诉讼标的),不存在标的物,一审立案庭却要收取案件受理费9155元,违反收费规定。

党的十五大就已经提出“依法行政,以法治国”,上法院枉法判决、乱收费和不受理,当然不能令人信服,于是本人继续依法控告、举报、信访维权。

第一次是2007年7月17日,上海展览錧召开“九届二次全会”,本人前往附近的上海商城,希望遇上出来蹓跶的与会领导和代表,能倾听群众的心声,被行政拘留七天;

第二次是浦东新区化解办葛波指点,“你只有去京,拿到了领导的批示,才能回来解决问题”;于是本人进京,毫无目标地在街上走,有一天(2007年8月25日)本人偶然走到三里屯附近;因附近有联合国驻地,属“禁区”,本人被刑事拘留七天转行政处罚;

第三次是2007年10月15日,我们一行五人到北京税务总局举报各有关拆迁人偷盗税金的违法行为,获热情接待,并指示我们到举报中心去,后由驻京办接回,非法以“京西宾馆扰乱单位秩序”为名,行政拘留10天。……

我们知道;行政拘留构成“扰乱行为”的要件是存在主观故意;而刑事拘留,必须是以犯罪为前堤,且符合“罪该逮捕,情况紧急”两个条件,显然,无论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合法上访维权人,都是错误的,都是违法的。

上述案件,本人均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赵迪迪为我义务代理,反倒被剥夺赵迪迪公民代理权,剥夺本人的合法诉状!

本户投诉无门,几年来赴京上访六十多次,非但毫无结果,反而遭到地方恶势力的打击报复。

官商勾结倒卖土地,以拆三还二的变相掠夺方式拆毁老百姓受宪法保护的房屋,侵吞农民的土地不予一分钱的补偿,我因买不起动迁期房,只能到川沙买了一间二手房(浦东华夏东路2110弄37号101室)。由于上访的缘故,2005年10月2日,川沙功能区委派新德居委会支部书记顾继红和派出所民警胡岚,到本人事发地唐镇乡王港派出所,带回川沙功能区“管理”。

2006年1月30日,川沙功能区综治办主任(前任信访科长)和派出所长沈志安假意叫我回事发地去租房子,告诉我说租金是由政府承担,不久又把我从事发地抢过来。随后指示功能区信访办主任翟燕平、川沙派出所长沈志安向上级假汇报,侵吞辖区所有维权人的稳定费。

所长沈志安曾当对本人讲:“你的动迁确实存在问题,我十分同情,十分理解,你的许多方面犹如我的母亲,我就是你的儿子。”

6月11日上午,本人专程到新川路540号川沙功能区信访办,向“接待日”领导反映被警察非法绑架一事;这天,沈志安穿着便衣,率领011749、014492等3名和至少2名穿着便衣者,他们专程“维持秩序”打压信访群众的。

见到沈志安这个大言不惭自称“儿子”的所长,本人上前招呼:“沈所长,约个时间谈谈好吗?”

沈志安:“你做人做到绝点了,不想与你谈!”

当时,本人毛骨倒竖,感到生命安全无法保障!

为什么自称“儿子”的人会如此横蛮,究其起因,是因为本人举报川沙派出所侵吞我3600元租房款,于是笑面“儿子”成了恶棍,露出了狰狞的正真面目。

派出所长沈志安充当保护贪污腐败的急先锋,残酷打压维权访民,无数次的监控和软禁已成家常便饭,更为残酷的是将我多次非法绑架和九次拘留,还受到劳动教养的威吓……毁灭公民证件,强抢百姓财产的恶人无罪有功,被剥夺合法权益的勤劳农民赴京举报控告反成罪人?天理何在!

以上事实,不禁使我对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国家承诺产生了怀疑。

胡锦涛总书记“以民为本、依法动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示,成了忽悠百姓的广告词。非得把肆意掠夺来的民众财富作改革开放的化肥,才能结出伟大成果吗?

恳望有关领导切实关注民生,查清事实,还我们一个公道!

呼吁各界正义人士关注我们全家陷入困境的事态!

上海浦东新区访民:丁菊英,手机:13248010520
2009-10-18

注:

*1确权:就是依照法律,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其他项权利。

*2诉讼标的:例如来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被告偿还1000元借款的诉讼。在这一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的1000元借款的借贷关系与返还行为,是本案的“诉讼标的”;这1000元人民币,则是这一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物件,是“标的物”。诉讼标的是每诉必备的要素,而标的物则不是,不能将标的物与诉讼标的相混淆。

—— 转自《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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