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圖:誰使我一夜間脫富致貧?

【新唐人2009年10月19日訊】 本人丁菊英(62歲),是原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唐鎮鄉大豐村倪家宅44號私宅的農民。(以下圖片均來自《看中國》)

本人居住在上海浦東農村的唐鎮大豐村七隊,該處本戶有建築物498.5㎡,還有場地500餘㎡,總共建築面積逾1000㎡的私人住宅。我在大隊集體企業上班,家裏還養了7頭奶牛;我老伴當了二十年的農機組長,一家人靠辛勤勞動過著富裕的小康生活。我們的財產權、居住權、土地使用權、人權等受憲法和法律保障。

怎料!一場史無前例的征地、圈地運動,將我們的幸福生活碾得粉碎。

2002年度,浦東新區建設局給開發商上海毫州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濫權違法核發《浦建房拆許字(2002)第77號房屋拆遷許可證》;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宅基地,未經公告、登記、轉讓等合法程式,土地使用權轉變為國有土地;隨後將出讓農村集體土地用於開發商建造“東郊國際花園”專案的商品房!

2002年8月8日動拆遷前,法院派人來講:“你1994年建造的146㎡房屋,由於批准手續已經被村委會遺失,儘管村、鎮兩級政府蓋章認可,但你未及時去補辦手續責任由你本人承擔。”

於是“協議”稱146㎡為違章建築;“政府”免費拆除違章建築,減少被拆遷人損失,強逼我老伴仉明其簽下不公平的霸王協定。在評估單上沒有面積資料,單一的貨幣補償亦無法律依據可言,僅給了本戶44.3萬元,使本戶一夜間因拆遷脫富致貧!開發商在我們賴以生存的土地上建造“白金漢宮”別墅,肆意暴炒房產。

農村宅基地就是政府批給我們建造房屋的地方,為啥我們經批准的建房要認定為違章建築?建造商品房動遷基地,為啥不是“拆私還私,拆一還一,原地安置”?

由於我們買不起房子同時又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迫使我走上了漫長艱難的上訪維權之路。

浦東新區建設局在《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單》中明確:“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於是,本人委託趙迪迪、高信翠為我義務代理,於2005年7月12日依法向一審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協議無效。

本案一審判決協議“合法有效”,明顯存在以下問題:

一、被告拆遷人,上海毫州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張慧敏,是浦東新區唐鎮人民政府信訪辦主任,暴露了官商勾結的本質;

二、是,建房當作違章處理的協議存在詐欺,仉明其簽字是相信“政府”的無奈之舉,豈能是真誠意思的表述?本人1000餘㎡建築面積,僅認定安置不足四分之一㎡的住宅,如何“體現了對該戶的照顧”?

三、是,動遷時官商勾結的拆遷人根本無權認定違章建築,拆遷人豈能代表政府?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以“代表政府”進行欺詐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違法使用農村集體土地,一部合同法如同虛設!

四、是,本案是確權之訴(訴訟標的),不存在標的物,一審立案庭卻要收取案件受理費9155元,違反收費規定。

黨的十五大就已經提出“依法行政,以法治國”,上法院枉法判決、亂收費和不受理,當然不能令人信服,於是本人繼續依法控告、舉報、信訪維權。

第一次是2007年7月17日,上海展覽錧召開“九屆二次全會”,本人前往附近的上海商城,希望遇上出來蹓躂的與會領導和代表,能傾聽群眾的心聲,被行政拘留七天;

第二次是浦東新區化解辦葛波指點,“你只有去京,拿到了領導的批示,才能回來解決問題”;於是本人進京,毫無目標地在街上走,有一天(2007年8月25日)本人偶然走到三里屯附近;因附近有聯合國駐地,屬“禁區”,本人被刑事拘留七天轉行政處罰;

第三次是2007年10月15日,我們一行五人到北京稅務總局舉報各有關拆遷人偷盜稅金的違法行為,獲熱情接待,並指示我們到舉報中心去,後由駐京辦接回,非法以“京西賓館擾亂單位秩序”為名,行政拘留10天。……

我們知道;行政拘留構成“擾亂行為”的要件是存在主觀故意;而刑事拘留,必須是以犯罪為前堤,且符合“罪該逮捕,情況緊急”兩個條件,顯然,無論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合法上訪維權人,都是錯誤的,都是違法的。

上述案件,本人均委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趙迪迪為我義務代理,反倒被剝奪趙迪迪公民代理權,剝奪本人的合法訴狀!

本戶投訴無門,幾年來赴京上訪六十多次,非但毫無結果,反而遭到地方惡勢力的打擊報復。

官商勾結倒賣土地,以拆三還二的變相掠奪方式拆毀老百姓受憲法保護的房屋,侵吞農民的土地不予一分錢的補償,我因買不起動遷期房,只能到川沙買了一間二手房(浦東華夏東路2110弄37號101室)。由於上訪的緣故,2005年10月2日,川沙功能區委派新德居委會支部書記顧繼紅和派出所民警胡嵐,到本人事發地唐鎮鄉王港派出所,帶回川沙功能區“管理”。

2006年1月30日,川沙功能區綜治辦主任(前任信訪科長)和派出所長沈志安假意叫我回事發地去租房子,告訴我說租金是由政府承擔,不久又把我從事發地搶過來。隨後指示功能區信訪辦主任翟燕平、川沙派出所長沈志安向上級假彙報,侵吞轄區所有維權人的穩定費。

所長沈志安曾當對本人講:“你的動遷確實存在問題,我十分同情,十分理解,你的許多方面猶如我的母親,我就是你的兒子。”

6月11日上午,本人專程到新川路540號川沙功能區信訪辦,向“接待日”領導反映被警察非法綁架一事;這天,沈志安穿著便衣,率領011749、014492等3名和至少2名穿著便衣者,他們專程“維持秩序”打壓信訪群眾的。

見到沈志安這個大言不慚自稱“兒子”的所長,本人上前招呼:“沈所長,約個時間談談好嗎?”

沈志安:“你做人做到絕點了,不想與你談!”

當時,本人毛骨倒豎,感到生命安全無法保障!

為什麼自稱“兒子”的人會如此橫蠻,究其起因,是因為本人舉報川沙派出所侵吞我3600元租房款,於是笑面“兒子”成了惡棍,露出了猙獰的正真面目。

派出所長沈志安充當保護貪污腐敗的急先鋒,殘酷打壓維權訪民,無數次的監控和軟禁已成家常便飯,更為殘酷的是將我多次非法綁架和九次拘留,還受到勞動教養的威嚇……毀滅公民證件,強搶百姓財產的惡人無罪有功,被剝奪合法權益的勤勞農民赴京舉報控告反成罪人?天理何在!

以上事實,不禁使我對憲法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國家承諾產生了懷疑。

胡錦濤總書記“以民為本、依法動遷、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指示,成了忽悠百姓的廣告詞。非得把肆意掠奪來的民眾財富作改革開放的化肥,才能結出偉大成果嗎?

懇望有關領導切實關注民生,查清事實,還我們一個公道!

呼籲各界正義人士關注我們全家陷入困境的事態!

上海浦東新區訪民:丁菊英,手機:13248010520
2009-10-18

注:

*1確權:就是依照法律,確認某一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其他項權利。

*2訴訟標的:例如來說,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被告償還1000元借款的訴訟。在這一訴訟中,原、被告之間發生糾紛的1000元借款的借貸關係與返還行為,是本案的“訴訟標的”;這1000元人民幣,則是這一權利義務關係所指的物件,是“標的物”。訴訟標的是每訴必備的要素,而標的物則不是,不能將標的物與訴訟標的相混淆。

—— 轉自《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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