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安局拟将“人肉搜索”立法 引争议

【新唐人2009年8月29日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马雅报导)深圳市公安局表示,将提交建议为禁止网络“人肉搜索”立法。对此,有评论认为,现有法律已对隐私权有保护,禁止人肉搜索可能更多是为防止网民监督官员的腐败问题。

大陆网民经常以“人肉搜索”方式透露和寻找涉及各类社会事件的人物资料。但这种做法,也因为涉及侵犯个人私隐引起争议,深圳市公安局日前表示,拟提交建议,将“人肉搜索”立法。对此,有网络观察人员表示操作有困难,可行程度不大。法律界人士认为,现有的法律已经对隐私权有保护,指相关法例可能更多针对公民利用“人肉搜索”对一些官员及政府部门进行监督。

“人肉搜索”是在网络上以人工参与方式,作为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全国网民的信息来作搜索。由于它被广泛运用于揭露社会不公义事件或贪污官员等信息,后来被定性为网络监督。独立媒体及网络观察员北风表示:

“中国出现这种有特色的人肉搜索,毫无疑问跟传统的司法制度表现不够好有关。如果一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在媒体上被披露,一些显而易见的贪污腐败现象能得到法律追究,法律可以给一个公平的判决的话,网友何需用如此烦琐的人肉搜索方式来达到目的。在我个人的意见来讲,它弥补了包括司法,包括道德层面的一些缺失,而自然产生的中国特色网络现象。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都起了正面的、积极的作用。”

深圳曾发生轰动 全国的“人肉搜索”事件。2007年4月,一名6旬老人在住宅外人行道遭私家车撞倒,双方在理论时老人遭对方狂打,事件被附近闭路电视录下,有人将画面放上网后,引起民众愤怒。网民将涉嫌打人者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资料公开,甚至其10岁女儿就读的学校亦因此曝光。此事引发外界广泛讨论“人肉搜索”引起的个人隐私问题。

深圳市公安局日前表示,准备建议在深圳实施的《电脑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中,增加“人肉搜索”内容,要求电信运营企业和网站以屏蔽、删除等技术,保护公民隐私不被侵犯,减少侮辱诽谤信息出现。但相关的立法问题,引来社会上热烈讨论。法律界人士刘晓原说:

“事实上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因为现有的法律已经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有保护,要是他侵犯了我的隐私,我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公民名誉权、隐私权有保护。而我觉得现在这个规定,更多针对公民利用‘人肉搜索’对一些官员及政府部门进行监督。”

事实上,隐私问题的定义,也是其中的讨论重点。北风表示:

“如果这个人的个人隐私有违社会公德,对这些信息的披露不应该被视为披露隐私。而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会受到较大的限制,而个人来说的隐私应该受更多的保护,这也是大家一致的意见。”

同时,刘晓原对深圳市公安局就此条例的立法权也有保留:

“我想这不应该是公安来立法,因为公安只负责处罚行为。就是假如‘人肉搜索’违犯法律规定,是民事侵权的话,那是由受害人向法院诉讼,保护个人权利,而如果此行为有扰乱社会秩序成分,那么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来惩罚。同时,这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区性的立法问题。如果真要用立法来处理,那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加以调整,如此法例由地方部门来制定,作用不大。”

而北风也表示即使立法也难以操作:

“在执行的层面来说,这难以操作。因为被搜索对象完整的讯息当中包括无数网友的贡献,最后是否要把所有的人都抓起来?就算是有一些已对人肉搜索作立法的地区,如宁夏等,至目前为止暂时没有一个人因为‘人肉搜索’被追究责任。”

大陆的网民认为“人肉搜索”是公众监督的一种,同时也是公众的一种知情权。网民姜老板说:

“这对于网民来说是知情权,但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表达权、申诉权被剥削,那是一个更严重的问题。”

在网民以外,他也以公民身份表达对隐私权的看法:

“如果我做的一些事情,不管好事坏事,我被公布了,属实的话,我没什么好说,他不算散播我的信息,如果不属实,我会想办法找到散发谣言的人。从社会意义上来说,我只想追求信息的,只要别是谣言,别失真就行。所以就这问题,我倾向社会的监督和民意的表达多于隐私的问题。而如果因为这方面的原因遭到法律上的责任的的话,我觉得好在即使是在大陆,大家都比较贪生怕死,但如果真因为这方面的东面受到政治的不公正的待遇和惩罚,大家还挺愿意接受的,比如说要是现在被按上一个罪,说你诽谤政府、诽谤公务人员的罪名,大家都觉得挺光荣的,是可以引以为傲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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