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结陈敏薰 特侦组:行贿不当但无刑责

【新唐人2009年5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林长顺、陈亦伟台北5日电)特侦组今天追加起诉前总统陈水扁夫妇收贿、图利等罪,涉行贿扁家的前台北101公司董事长陈敏薰则依没有刑责签结;法界人士认为这次追加起诉,比首波起诉更具讨论性。

特侦组今天追加起诉的范围,包括陈水扁与吴淑珍在民国93年4月间共同收受陈敏薰新台币1000万元贿赂;又于91年至96年间,先后多次收受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政治献金共3亿元。扁、珍涉触犯贪污治罪条例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图利及违反政治献金法。

检方认为,陈敏薰以愿意提供1000万元政治献金为借口,透过吴淑珍向陈水扁表达欲争取大华证券董事长职位;陈水扁随及指示当时的财政部长林全安排陈敏薰担任大华证券董事长,属于总统职务上的行为,扁家收钱构成“不违背职务收贿”。

  陈敏薰给款扁家的行为,特侦组认为属“不违背职务行贿”,虽然不当、不法,但贪污治罪条例内没有相关刑责,所以特侦组将她涉案部分签结。

  至于辜仲谅的部分,特侦组表示,扁珍向辜仲谅索取3亿元,原拟以“藉势借端勒索或强募财物”罪认定,但开会讨论后,认为这项罪名对“强募”的定义较为严谨,才改以图利罪起诉,辜仲谅因是扁珍图利的“被害人”,所以在这个部分也没有问题。

特侦组强调,由于政治献金法于93年3月31日公布施行,辜仲谅于同年4月以后给付扁家的款项并未依法收受或申报,涉嫌违反政治献金法第26条规定。

对于特侦组见解,律师李传侯表示,任命陈敏薰出任大华董座,是财政部长明确的法定权限,特侦组扩张至总统,适法对价上不无疑问;而索款辜仲谅涉图利罪的认定,能否仅以违背政治献金法来连结贪污治罪条例的图利罪,在法律构成要件上也有很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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