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声请停止羁押撤销羁押 均遭北院驳回

【新唐人2009年2月13日讯】(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3日电)前总统陈水再度委由律师声请具保停止羁押与撤销羁押,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裁定,合议庭认为他羁押原因未消灭,且有羁押的必要,驳回陈水扁两项声请案。

  北院合议庭在驳回撤销羁押的裁定书中指出,陈水虽然表示没有逃亡的动机及具体事证,但是合议庭认为他任总统长达8年、权倾一时,虽然现在已经卸任,但实际上仍属具相当影响力的人士。

  合议庭认为,依最高检特侦组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来看,陈水扁及其家人与部属共同涉犯贪渎,情节严重,且透过众多人头账户与繁杂方式将不法所得转汇到海外,难以认定他主观上没有藏匿不法利得,供自己或家人享用的意思。

  此外,陈水扁虽享有卸任元首的随扈护卫,但实际上随扈没有强制陈水扁行动力的法定权限,也不负监管行踪的责任;合议庭认为,随扈原则上不得违反陈水扁的自由意志,仅能规划及保障陈水扁的安全,因此陈水扁以身边有随扈做为没有逃亡之虞、不应羁押的理由,并不可采。

  裁定书中另指出,陈水扁在过去国务费案侦查时,曾勾串多名共犯、证人,自己也坦承国务费并无支付给“甲君”,合议庭认为,确有具体事证堪认陈水扁有串证、灭证的动机与行为。

  对于陈水扁委任律师称,羁押使陈水扁与律师讨论案件受到限制,影响被告诉讼防御权,合议庭认为,经过调查,律师与陈水扁律见大多有50多分钟到1小时以上,律师既然接受陈水扁委任,理应恪尽辩护责任,“岂有因自我设限接见在押被告的时间,而以作为声请停止羁押之理”。

  合议庭认为,在兼衡人权保障及公益目的考量,陈水扁遭羁押的原因没有消灭,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因此驳回停止羁押与撤销羁押两项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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