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修正草案 集会游行改采报备制

(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4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集会游行法修正草案,未来集会游行将改为报备制。修法明确限缩警察命令解散权,并应符合比例原则;对于暴力者,修法也删除行政刑罚规定,回归普通刑法。

内政部次长简太郎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指出,这次集会游行法的修正,落实总统马英九“把街道还给人民”的政见,最大改变就是由原来的许可制改为报备制。

他说,原则上,集会游行者须在室外集会,由负责人在游行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提出报备书,但如果有不可预见的重大紧急事故,且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到目的者,不在此限。

简太郎表示,这次修法的重点包括,删除现行条文第四条集会游行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的规定,以落实表现自由。警察的命令解散权明确限缩在使用暴力、违反安全距离及壅塞交通的情形,且警察须在警告、制止无效时,才能命令解散。

他强调,对于暴力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者,修法删除行政刑罚规定,让集会游行法回归普通刑法,政府希望这项做法能保障和平的集会、游行者能有更宽广的表现自由空间。

修法并强化集会游行的自律规范,要求集会、游行负责人应在集会、游行时“亲自在场主持”及维持秩序,并应指定纠察员协助维持秩序。简太郎说,对于妨害集会、游行者,负责人或纠察员可以排除,受排除的人应立即离开现场,若拒绝离开,负责人依法律授权,可以请求现场警察指挥官协助驱离。

简太郎说,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划设管制线,限制人、车活动,如果参与集会、游行者逾越这项管制线,修法授权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排除、驱离。另外,在重要机关、处所周边举行的集会、游行,将由内政部会商有关机关划定必要安全距离并予公告,维护机关正常运作。

记者提问,安全距离会多远?简太郎说,现行规定总统府、法院、机场周边等地的安全距离都是300公尺,太过硬性,修法采弹性规范,“将来只会更松绑,不会更严格”。

他指出,集会、游行应兼顾学校上课期间,设有病床收治病人的医疗院所或夜间安宁,在主要交通干道举行的集会、游行,应保留交通往来需要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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