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经建会:消费券2009年9月底前用完

【新唐人亚太电视陈进交黄佩仪台北采访报导】行政院为了促进消费,发放消费券的政策,经建会今天上作进一步说明,将消费券使用期限缩短在2009年9月30日以前使用完毕﹔由于消费券等同代币,防伪设计也将特别规划。下周一行政院将召开临时会,来拟订消费券发行条例草案。

经建会主委陈添枝表示,消费券的设计将采券不采卡,主要是考量储值卡规划耗费耗时﹔消费券发放每人3,600元,包括500元6张及200元3张,使用时不找零,使用期限到98年9月30日为止﹔摊贩、计程车司机都可收,但不能拿去金融体系兑领,必须再做第二度消费,像是购买材料、加油等。消费券的兑领必须有营利事业登记的营业人。

【经建会主委陈添枝】“现在券的用法是这样,也不在限于一定要营业登记的商店,事实上没有营业登记的商店可以收券,只是收券后不能兑领,他必须再做第二度的消费。”

经建会指出,消费券的发放,不采排富条款,若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团体,可依所得税法作为综合所得列举扣除额。

陈添枝并表示,相关部会将拟订消费券发行条例草案送立法院审议,部分细节包括户籍资料以哪天为准?外籍配偶能否领取?假如有网路拍卖行为将如何处罚?都将在24日临时行政院会提出的草案中明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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