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所得税申报选择 经核定不得变更

(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八日电)报税季节即将来临,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提醒民众,办理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有多种符合列举扣除规定项目且具有节税利益者,可以选择采用列举扣除额申报。但申报选用标准扣除额,稽征机关核定后才主张采用列举扣除就来不及了。

国税局指出,有纳税义务人94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经核定补征应纳税额,接到补征税单后,不解为何补税,在查对申报资料,才知道友人代为申报时因漏报租赁及营利所得,经计算后采用标准扣除额即无应纳税额而勾选标准扣除额。

不过,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所规定的列举扣除额,如有应依法办理结算申报而未办理,或申报时自行选定填明适用标准扣除额者,在经稽征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后,不得要求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

至于虽依法办理结算申报,但申报书中未列举扣除额也未填明适用标准扣除额者,仍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经稽征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后,也不能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970408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