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今年二月因为诽谤多伦多法轮功学员乔 . 契普卡,遭安省高等法院判决败诉,并需负担损害赔偿的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在2004年11月16日,遭到加拿大安省高等法院法庭传讯,要对其进行资产审查。16日当天潘新春没有在法庭出现,据加拿大外交部一名官员证实,潘新春已经离开了加拿大。同一天,原告乔-契普卡正式向加拿大外交部长彼艾尔-派迪格如(Pierre Pettigrew)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加外交部宣布副总领事潘新春为不受加国欢迎的人。
2003年5月1日,多伦多星报刊登了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的来信,信中点名指法轮功修炼者乔.契普卡属于"罪恶的邪教"。契普卡随后向安省高等法院提出诽谤诉讼。法院于2004年2月3日判决契普卡胜诉,并明令潘必须支付10,000 加元诉讼费用以及1,000 元象征性的损害赔偿。因潘拒绝服从法庭命令,安省高等法院2004年7月14日发出扣押潘新春相应资产的通知。
在此之前,中国政府曾表示拒绝服从这一法庭的裁决。契普卡表示:"开始的时候,中国政府(江氏集团)写信表示,他们不会承认法庭这个判决的。而现在他们逃跑并藏了起来,这本身就显示了他们也知道自己真的犯了罪。当我知道潘新春已经离开了加拿大时,我看着他的照片,心里很为他感到难过。他就是因为盲目执行江泽民的命令去诋毁法轮功的名声誉而毁了自己的整个事业前途。现在他丢了面子,而且可能再也不会被允许进入加拿大了。"
原告律师在日前给加拿大外长的信中指出,如果潘新春仍是使馆官员,他没有按照要求出席法庭传讯,向法庭提供不遵守法庭命令的理由和相应证据,他就已经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公约中第44条的规定。如果潘新春已不再是领事官员,那他在没有履行加拿大高等法庭判决他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就擅自离职和离开加拿大,这完全藐视了加拿大司法程序。
信中还指出,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中国官方毫无疑问是明确允许了潘无视其在加拿大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契普卡要求外交部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宣布潘为不受欢迎的人并将此决定通知中国政府。同时契普卡也要求外交部向中国政府就其允许潘无视加法庭的判决正式提出抗议。
新唐人记者汪洁加拿大多伦多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