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布遭控7罪成立 下輪審訊需自辯

【新唐人北京時間2019年11月11日訊】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布涉及一馬發展有限公司(1MDB)前子公司SRC國際洗錢案,經數個月審訊後,吉隆坡高等法院今天(11日)裁定納吉布7項控罪表證成立,納吉布需要出庭自辯。若果罪成,納吉布或面臨15年至20年監禁。

納吉布(Najib Razak)被控7項罪證,包括涉及4200萬令吉(約1077萬美元)的3項洗錢、3項刑事違反信託和一項濫權罪名成立。

馬來西亞法律程序,納吉布在下一輪審訊必須自我辯護,方式有3種,包括在證人區域內宣誓自辯,然後接受控方交叉盤問(Cross-examination by the prosecution)、在被告區域內自辯或保持緘默。

納吉布選擇第一個選項,即在證人區域內宣誓自辯,然後接受控方交叉盤問。高等法院法官擇定12月3日和4日、12月9日至12日,及12月16日至19日做為納吉布出庭自辯的日期。

一旦罪名成立,可能面臨最高監禁20年;罰款為貪污賄款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今年66歲的納吉布,在2009年4月3日宣誓成為馬來西亞第6任首相。去年5月,納吉布領導的執政聯盟意外大敗,不久後,納吉布因貪瀆遭到逮捕,目前累積被控42項罪名,但他極力否認涉及不法。

(責任編輯:盧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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