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警察高層集體買官案 離奇「消失」

【新唐人2014年8月8日訊】(新唐人記者鍾離述綜合報導)日前,中國大陸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一宗集體買官案被作為個別受賄案判決,醜聞被港媒曝光,引起輿論對中共反腐合法性以及公正性的質疑。

據查,香港《明報》8月7日報導所說案件,系指2014年5月16日,中共四川省青神縣法院對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涉嫌受賄案的宣判,被告人王志剛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

根據四川省青神縣人民檢察院2013年11月1日發出的刑事起訴書,王志剛被控受賄罪及徇私枉法罪,被指行賄者包括6名眉山市公安局的高級官員,行賄原因為「對其工作上的關照」、「對其工作調動的支持」、「對其職務晉陞的關照」等,行賄金額由5萬元(人民幣,下同)至10萬元不等。從檢控書來看,這明顯是一宗公安集體買官賣官案。

然而,待到今年5月16日一審判決,一些非公安人員和王志剛遭刑事起訴,而6名早前承認行賄的公安高幹卻全部免控。王志剛被以收受總金額約300多萬元判刑。

對於6名公安高幹被指行賄,一審判決書只極簡單的解釋說:「經查,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證據不足,不能認定。」

令人費解的是,對於公訴機關的其他指控,青神法院不論採信與否,都按常規交代控辯雙方有何證據,法院基於什麼理由採納那些證據,唯獨談到6人買官一事卻輕描淡寫含煳其辭。

港媒評論說,以上現象有兩個可能:

如果檢控書及6人的供辭講的是真話,那麼中共四川當地法院判決就是徇私枉法,假反腐之名行選擇性定罪之實,將公安集體買官賣官的腐敗大案,淡化為個別官員一般受賄案。

另一種可能,如果檢控書及6人供辭是假話,中共紀委的雙規調查和檢察院的刑事起訴就是砌詞構陷,假反腐之名行清除異己之實,視司法公正如無物。

其實,早在該案5月一審判決後,在法律界就已經引起廣泛質疑和討論,但是中共四川當地法院未能給出任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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