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何清漣: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四十)

【新唐人2014年1月9日訊】【導讀】1997年,一本後來被稱爲是「改變世界對中國經濟改革評價」的書稿,在歷經一年多,輾轉中國九家出版社後,以《中國的陷阱》爲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刪去了數萬被認為是敏感的文字後,這本書以《現代化的陷阱》為名在中國大陸出版。此書一經出版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反響,上至官員下至工人爭相閱讀,使它成爲學術著作中罕見的暢銷書,並很快在中國大陸被列為禁書。何清漣女士在這部著作中對中國的經濟改革,以及改革後的社會狀況做了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說這是一部中國的改革史,但與官方的歌頌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現代化的陷阱》的修訂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由美國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結合她到海外後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書近三分之一的內容。2005年何清漣女士為德國版再次對《中國現代化的陷阱》進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國《紐約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發表長篇評論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這本書。隨之美國《遠東經濟評論》、《新聞周刊》、《時代周刊》等二十余家報刊雜誌也予以報道。英國、法國、挪威、紐西蘭、瑞典、荷蘭等國的報刊雜誌電視台等也都採訪過本人,並對此書做過報道。該書當年被全國眾多報刊列為中國暢銷書榜首,亦被席殊書屋舉辦的一次由全國五十位著名學者擔任評委的民間學術評獎活動評為1998年度中國十大好書之一。該書在2000年中國的「長江《讀書》獎」讀者評選中被評選為最佳書而獲「讀者著作獎」。 2002年11月,《現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書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即《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於2004年1月以《中國的陷阱》為名出版修訂版。2006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德文版由德國漢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這裡連載的是何清漣2005年為德國版出版而重新修訂的版本。

(接上期) 第九章 中國農村社會再組織過程的失敗

二、當代中國農村宗法組織的復興

作為一個農業文明古國,中國農村的文化一直制約著整個中國文化的面貌,影響中國社會的發展進程。80年代以來在中國農村復興的宗法組織,幾乎淤積了中國農業文化的所有歷史特徵,也從主要方面揭示了中國在現代化進程中還面臨著許多很難解決的非現代化問題。

在低工業化、低集體化地區,取代原來農村基層組織的不是上述那些農村社區精英組成的控制集團,而是宗法組織。

1、中國農村宗法組織復興的社會原因

1949年以前,宗法組織一直是中國社會的基本組織,宗族權力也一直是國家權力的延伸和補充,二者處於一種同構狀態。1949年以後,中國政府強制性地大規模開展國有化、集體化運動,力圖打破一切帶有舊社會痕迹的社會組織,剷除以財產和地方聯盟勢力為基礎的權威。在廣大農村地區,中國政府則依靠原來處於社會邊緣的階層如貧僱農之類所蘊含的破壞力打破了原來的權威平衡,並利用人民公社這種新型社會組織形式,重新組織了廣大農民。至此,在廣大農村延續了若干世紀的宗法組織才被摧毀,宗族活動基本停止。

但是要真正消滅宗法組織這種前現代化的社會基層組織系統,唯有依靠現代化的推進來消滅其舊有土壤才可實現,而毛澤東似乎忽視了這一點,毛過份依賴個人魅力和「運動」這種手段從表面改造和控制社會。所以,從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來看,僅限於消滅了實體性的宗法組織,對宗法組織滋生的社會土壤卻沒有從根本上加以觸動,這就使得中國農村在1983年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宗法組織迅速在中部和東南部的廣大農村滋生蔓延。

所謂宗法組織滋生的社會土壤可以從兩方面加以考察,一方面是宗法組織賴以植根的人文地理條件依然如故。在現代化過程中,人力資源的組織方式和人們定居類型的改變是至關重要的因素。但是在這方面,1949年以後,政府採取的措施甚至比前現代化時期的政策更具保守性和閉塞性。前現代化時期的中國,一個明顯的特徵是對個人流動、遷徙和市場買賣的權利不加限制。而1949年以後的中國,卻採取了嚴格限制人口流動、遷徙和市場買賣的政策。這種硬性約束政策加強了各地區之間的封閉性和凝固性,不但使由經濟發展狀況、婚姻傳統及居住習慣所決定的農村人口分布特徵和1949年前一樣,還從根本上阻斷了中國通過市場網路達到城鄉一體化的現代化道路。令人難以理解的是與此同時,中國卻提出了與上述手段相反的目標:消滅城鄉差別。由於上述政策,政府在農村推行的一系列旨在改造農村社會的運動,只是使農村社會產生了劇烈的社會震蕩,並沒有將農村社會納入循序漸進的現代化發展進程。現實表明,親族聚居這種人口分布特徵,必然在同姓人之間自發地產生基於共同利益的相互保護、支援及聯合的要求,促使人們加強宗族性聯繫。所以,即使在人民公社時期,宗法關係還是以隱蔽的形式發生作用。很多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是同姓宗族所有制,基層權力組織的成員也多由宗族成員擔任,往往是一人擔任黨支部書記,必提攜其血緣近者擔任大隊會計、民兵營長、婦女主任、生產隊長、團支部書記和保管員之類職務。因此,所謂大隊黨支部會議、生產隊幹部會議,在許多地方實際上就是家庭或家族會議。

另一方面,從前現代化時期延續下來、並己深深溶入民族靈魂中的文化價值觀沒有得到改變。兩千多年來,起源於血統、身份的儀式、宗教、倫理以及法律等自成體系的社會價值觀早己成為民族精神,廣大農民的宗法思想更是根深蒂固,要改變這種源遠流長的文化價值觀,並不是幾場「運動」就能奏效的。長期以來,中國民眾早己形成了依靠群體生活的習慣,人民公社代替宗法組織后,只是改變了民眾對群體(亦即對權勢)的依附形式,並未消滅群眾對權勢的依附心理。1983年中國取消「隊為基礎,三級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后,一直在依附狀態中生活的農民驟然失去對行政領導的人身依附后,頓時感到痛苦和恐懼,這種痛苦和恐懼並不能用家庭聯產承包所獲得的物質收入來補償,因為大多數人不習慣在沒有「領導」管理自己日常生活的狀況下生存。在農村社會中間組織處於空白的狀態下,血緣關係的義務和便利,很容易使農民把一向寄於行政領導的信任轉移到同宗、同姓的強人身上,指望這些強人能保護自己,為自己及全家帶來安全感和某些經濟利益。這種心理非常普遍,筆者在調查中發現,被調查者幾乎無一例外地認為,加入了宗族,過日子就有了依靠。

2、宗法組織在中國農村的勃興

從80年代起,中部地區和東南沿海等地農村中一些有號召力的頭面人物(多半是原來農村中的幹部和家族中的能人),就以祭祀祖先、排輩立傳、振奮族威、維護本族利益的名義,四齣頻繁活動,拉贊助,花費巨資續族譜、建祠堂、修葺祖墳,成立宗法組織,其中尤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的宗族活動最為典型。

恢復宗族活動大致有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挖掘、恢復各種復活宗法組織所需的資源,如重續族譜,維修、擴建舊的宗祠等等;另一方面則是頒布族規,成立宗族的領導機構。地處江漢平原的紅城、周溝、橋市、觀音、毛市等鄉鎮,從1985年以來就陸續開始以自然村為組織的宗族續譜活動。這些續譜活動大多規模浩大,耗資甚巨,歷時往往兩至三年。一般都是先成立「續譜理事會」(名稱不一,有的地方稱「譜局」),其職責為考核、任命族長、房長、戶長等宗族大小頭目,並制定詳細的續譜計劃。理事會下設財經、聯絡、印刷等若干小組,分管各項事宜。族譜的內容規定從祖宗開始,所有山塘、水面、林地等財產均要入譜。收續譜費時,逢男性則收款若干,欲上「功名簿」者翻番。遇無子之戶,設所謂「望丁」(虛設一男丁姓名,以示有后),收費較一般男子為高。有的宗族還想方設法聯合別處一些同姓氏族,謂之「收族」,被收錄入族的家族須交納「入族費」。錄丁工作完畢后,就開始印刷族譜。經濟實力稍厚的,高額出資請鄉村小廠印刷,實力稍差的就自購設備列印,如湖北黃穴鎮的吳姓家族為續譜購置了複印機,李姓則購置了打字機和印刷設備,均耗資萬余元。一套族譜少則幾十本,多則數百本。續譜完畢后,請來各地族人,宣布族規和宗族成員名單,公開大擺筵席,進行慶典活動。這些有了族譜,選舉了族中大中頭目,構成了一定組織網路,訂有嚴密族規,規定了宗族成員的權力和義務,並定期舉行各類活動的宗法組織,已經具有實體性內容。大量調查材料顯示,這些宗法性組織己日漸在農村社會生活中發揮很大的作用,成為和政府基層組織相抗衡的社會組織。(註1)從實踐來看,這些組織管理監督農民大眾的能力較政府基層組織村委會要出色得多。如震動南粵的「黎村事件」,就是廣東省博羅縣黎村的宗法勢力與地方政府抗衡的實例,這一事件從1991年8月一直延續到1994年6月,中間經過多次武力對抗,最後是政府動用武裝力量鎮壓才平息。廣東湛江雷州市草洋村的宗族勢力於80年代中期就開始組織武裝力量,與鄰村爭奪海灘。自1996年開始,地方政府數度干預,都以失敗告終,1997年雷州市公安局副局長還在一次武裝行動中被逼得跳入海中逃命。直到2001年4月,湛江市出動2,500餘武裝警察,圍剿這個僅有1,887人的村莊,逮捕了66人,才算將這一宗族勢力鎮壓下去。(註2)

3、宗法組織對農村社會的控制與管理

大量的法庭審理案件與調查材料均顯示:從80年代以來,宗法活動己滲透到中部農村生活的各方面,農民的行為己逐漸納入宗法組織的控制之下。

首先是宗法組織對祖先祭祀的管理和對農民喪葬活動的監管。筆者近年曾到福建、廣東、 湖南的一些地區,觀察到這些地方用於祖先祭祀的舊宗廟、祠堂正在不同程度地修復或興建。(註3)至於宗廟和祠堂的建制、祖先神位的排列、祭祀活動的時間、祭祀人員的組成和序列、祭祀經費的籌措等等,不少地方己形成了系統的制度。與此同時,宗族對族人的喪葬事宜也有了成規,死者家屬必須如儀,葬禮舉行過程必須恭請族長和族內長老監看,不得自行變更規矩,否則會招致無窮的麻煩。至於因族內婦女和婆家不和自殺身亡引起的大規模鬧喪事件更是比比皆是,據各地法院公布的材料,浙江某市1988年發生216起,四川省某縣1989年發生41起。(註4)

其次是宗族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干預。人民公社制度取消並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不管中國政府在理論上是如何闡釋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差別,但在事實上廣大農村地區已回到了1949年以前那種以家庭為中心擁有土地資源的狀態。

絕大多數農民已經習慣了依賴組織和外部世界發生聯繫。在農村社會重新整合過程中,填補這種組織空白的只能是同姓同宗的經濟聯合體。這些經濟聯合體的頭面人物多是人民公社時期的隊長、支書等,因為一方面這些人掌握著重新整合過程之初仍有效力的各種行政權力,另一方面,這些人具有較豐富的組織能力和較廣泛的社會聯繫。這些都是一般農民必需而本身又缺乏的條件。隨著宗族活動在各地的興起,這些人也開始權力移位,參与宗法活動的策劃和組織工作,並成為宗族經濟聯合體的領導者,對內負責資源的分配和宗族成員工作的安排,對外則負責處理一切經濟糾紛。這種狹隘的宗族經濟聯合體的出現,與中國政府建立市場經濟的目標難以相容。因為市場經濟所賴以建立的經濟結構較宗族經濟要複雜得多,內涵也要廣泛得多。

第三,大多數宗法組織在事實上已對其宗族成員行使司法權力。從很多族規來看,不少宗法組織已經具備對族人進行控制、管理和支配的相當完整的規則體系。幾乎在每本族規中都可看到,當族人違犯族規時,將受到從規勸、罰款直到肉體懲罰的內容。據不少報紙披露,許多地區的農村宗法組織依據族規對族人進行懲罰時,往往直接與國家的政策法令及社會公德的要求相抵觸。如在南方,「罩扮桶」(將受刑者罩在一個不透氣的大木桶下,讓其憋悶而死)的慘劇時有發生;在北方,「井底沉屍」並不罕見;中原地區則流行「裹屍沉塘」(將人捆起來再吊上一塊大石頭沉入塘中)。據1990年對福建、浙江、湖北、四川、貴州、湖南、廣西等省見諸文字的不完全統計,發生所謂大整家規的事件61起,死14人。這些事實明顯地反映了在某些地區,宗族權力實際上已成為與國家行政、司法權力平行的一種顯性權力。近幾年來這方面的情況更為嚴重,宗族對地方事務的把持已「規範化」和「程序化」。湖南省懷化地委辦公室1995年對湘、黔、桂邊界地區4,000多個村的基層組織建設情況作了調查后,毫不含糊地作出結論:宗族勢力已凌駕于共產黨的村級組織之上,族權已代替了基層政權。在湘、桂、黔接壤的5個苗寨村,基本上都是族長把持著村內事務,村黨支部領導說話幾乎無人聽。有的是原有基層組織與現在的宗族組織同一化,如某市桂花村成立的「宗族委員會」統領著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工作。有的則與原來的基層組織分庭抗禮,有效地阻止現政府的政令在該地的執行。如某縣的「嚴氏宗族委員會」公開宣布:「政府的法律法規要經(宗族)委員會認可,方能執行。」一些地方出現的違法犯罪問題及婚姻、家庭糾紛等,直接由族長、戶老按「族規」行事,以「執規」阻攔執法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的宗族頭人違法佔用鄉村土地修建宗族祠堂,政府基層組織根本無力制止。1995年元月,某縣老黃腳村的族長帶領族人抗糧抗稅,不準縣、鄉幹部進村辦理公務。這些地方的村級基層組織之所以發生這種情況,主要是當地的農村基層幹部對經濟改革以後的形勢難以適應,這些人素質極其低下,閉塞保守,當地村民對他們的「考語」是:「講學習,腦子用不上;辦企業,沒膽量;講致富,自個沒名堂。」(註5)正因為他們在當地村民中無法為鄉親們找出一條致富之路,因而喪失了行政權力賦予他們的聲望與威信,最終導致基層權力移位。

第四,農村宗法組織已成為調整農村社會秩序的重要勢力。近年來,由於農村地區又回復到集體化以前以自然村落(亦即家族)為中心擁有山水林木資源的狀態,農村中因相鄰關係而產生的財產權益爭執如爭山、爭水、爭地、爭礦產等事件時有發生,並往往由此而產生大規模的械鬥。據調查,目前中國農村的宗族械鬥具有組織嚴密、規模大、爭鬥激烈等特點,往往由宗族頭目擔任械鬥總指揮,不少具有基層幹部身分的人參與策劃、組織。一般都制定了嚴密的行動計劃,如械鬥的人力、物力的徵集按家庭人口和土地的數量確定;選派青壯年,尤其是受過軍事訓練的退伍軍人和基幹民兵充當「敢死隊員」、「義勇軍戰士」;婦女、小孩提供後勤服務等等。對械鬥的傷亡者,規定了治療、喪葬、撫恤的標準,一些宗族還給死者發「烈士證書」。所需經費按戶分攤;對「立功者」和抗拒族長命令者,分別規定了獎懲措施。在宗族勢力的組織下,農村宗族械鬥日益增多。每年元宵觀燈、清明祭祖、端午賽龍舟,以及夏秋乾旱少雨、冬季燒山造林時節,都是宗族械鬥發案的高峰期。而與50年代不同的是,不少地方政府的有關部門並沒有顯示出對農村社會健全發展的積極關心。只有在出現大規模械鬥的情況下,才過問農村的治安狀況,而實際上這種過問也欠缺力度。因為這種宗族械鬥具有參与者眾、組織嚴密等特點,在宗族勢力的掩護、支持下,關鍵性證據往往被人為毀滅,知情人拒絕作證或作偽證的情況突出,使真相往往難以弄清。即使對部分參加者施加懲罰,往往也只懲罰到械鬥的兇手,對幕後的組織策劃者很難進行懲罰。在許多地區,政府對暴力行為已無法控制。在執行法庭判決時往往受到宗族勢力的暴力抵制,少數地區甚至拒交公糧。某省公安機關統計,該省一年內發生的2,568起妨礙公務案中,有279起是宗族勢力所為。這279起案件共打傷公安人員308人,毀壞警車6輛,摩托車21部,槍支27件。(註6)這類事件的發生,充分說明了地方政府對農村管理乏力。而地方政府在社會管理方面的無能則使廣大農民更堅定了一種看法,認為「家法大於國法」,「大姓為王,強者為霸」,有問題找政府解決沒用,只有依靠宗族的支持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這就更加強了宗法組織的凝聚力,使宗法組織的復興不可遏止。

4、宗族組織復興對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影響

進行現代化的關鍵是社會必須重新組織。從宗法組織的形式及其所具有的功能來看,它只是舊文化的復歸,絕不是社會中間組織在現代意義上的創新。

宗法組織的復歸,不能僅僅歸結為文化的歷史關聯性。究其原因,它是有關社會組織政策的必然結果。1949年以後,中國政府依照蘇聯模式,部分地解決了現代化所必需的組織要求,但不少政策卻是限制真正利益團體的發展。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一切社團組織都被視為異端加以打擊。那些在政府領導下的群眾團體,事實上缺乏連接個人、家庭和政府的能力,所以在個人、家庭和國家之間始終缺乏一種各方面共同認同的、能統一雙方利益的組織上的聯繫。這種將一切都納入組織控制下、並以嚴厲的法律手段禁止人們有任何形式的志願組合的手段,確實非常有效地根除了現代化中間組織崛起的可能性。從其後果來看,雖然滿足了政治集權的需要,但卻喪失了一次現代化進程所必需的社會中間組織改組的良機。對農村社會生活中這種組織上的空白,宗法組織多少是個填補,因為宗族把家族及家庭利益置於優先地位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廣大農民的實際生活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僅僅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來取消宗法組織已經沒有多大可能。上述事實證明,從80年代開始,政府的村鎮基層組織是一個缺乏行政能力,有嚴重缺陷的網路系統。在日益強大的宗族勢力面前,基本上墮入畏畏縮縮、無能為力的境地。

但是,由於宗族文化根植于舊時代整個社會關係的基礎之上,宗族組織的特點對於現代化進程所起的作用是消極的。除了現在已經明顯存在的政府對人口和部分資源失控的情況以外,其消極影響至少將在幾方面顯現出來:

(1) 宗法組織的重新出現在某種意義上是再造了傳統社會家族對個人予以控制的環境。族規之類的出現,無異於在國家權力之外,還存在對個人進行更直接的控制的非國家權力。任這種和國家行政、司法權力不相容的宗族權力發展下去,勢必導致權力移位,社會組織結構退化。因為社會中間組織如以家族為本位,就意味著將個人直接向社會負責的「個人-國家」模式退化為由家族向社會負責的「個人-家族-社會」的模式。而推進現代化進程的社會動力必須以個人為本位。作為現代文明主要推動力的近代個人主義,既植根于堅實而複雜的市場經濟體制之上,也植根于現代化的社會中間組織之上,它的精神本質和宗法組織對人的要求無疑是不相容的,這是「五四」時期的思想先驅們已作過的老文章,此處無須多述。

(2) 宗族組織的復興又一次暴露了一個老問題:中國現代化進程中所發生的問題源於中國人的世界觀。前現代化中國最大的特點就是裙帶風盛行,人情化力量起很大的作用,這份歷史遺產幾乎被當代完全承襲下來,使中國的法律徒具虛名,政府有時也無可奈何地承認自己必須不懈地和這種人情化力量作鬥爭。宗法關係如再度盛行,只會使政府的這種鬥爭進行得更為困難,現代化法制建設舉步維艱。

(3) 強有力的宗族組織對國家具有潛在的危險。如果血統的凝聚力比國家的凝聚力更強大,社會成員都將家族利益而不是正義和公理作為決定個人態度與行為的首要因素,那麼國家再要動員社會來實現那些與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會目標,將會困難重重。

可以說,宗族組織在中國農村中的復興,無論從哪個角度觀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將導致劇烈的社會衝突。它現在的發展和壯大,意味著中國的現代化還有一段漫漫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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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深圳法制報》1991年12月15日:「愚昧與文明的撞擊」。

註2:《南方都市報》2001年4月14日A04版。

註3:《羊城晚報》1992年1月29日,「聯宗祭祖死灰復燃不容忽視」。

註4:《深圳法制報》1991年12月15日:「愚昧與文明的撞擊」。

註5:中共湖南懷化地委辦公室:《省際邊界村級組織日漸弱化應引起重視--對湘、桂、黔邊界地區的調查》。

註6:《深圳法制報》1991年12月15日:「愚昧與文明的撞擊」。

(待續)

(作者授權發表 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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