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吉田:「校長帶小學女生開房案」問責信徵簽

【新唐人2013年5月25日訊】

各位朋友:
5月8日,海南省萬甯市發生了一起小學校長帶該校6名女生開房的惡性刑事案件。我們一直在密切關注案件的進展情況,期待案件得到公正解決。但從警方公佈的辦案情況來看,我們認為萬甯公安局在偵查該案的過程中存在瀆職情況。

現向公眾徵集千人簽名,問責海南省萬甯市公安局。

參與此次活動的方式:
1、聯署:請致信 [email protected] ,以機構名義或個人名義簽署。
注意:請直接在郵件標題裡寫「姓名 + 身份 + 職業」,以節省整理者時間。
2、傳播:請將此聯署行動網址代為廣傳,以獲得更多支持。感謝!

詳細公開信如下:

關於萬甯市公安局辦理
「校長及政府人員帶小學女生『開房』案」
涉嫌瀆職的公開信

5月8日,海南省萬甯市發生了一起小學校長陳某鵬和政府工作人員馮某松帶小學女生「開房」(在賓館共用房間過夜)的惡性刑事案件。我們一直在密切關注案件的進展情況,期待案件得到公正解決。5月13日,萬甯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李有恆警官對社會公佈辦案情況,稱案件受害人「處女膜未破裂」、「未被強姦」。此宣稱不符合受害人家長從第一次法醫檢查得知的情況,輿論駭然之下,我們十分懷疑萬甯市公安局是否具備相當的辦案能力,以及對案件進行公正偵查的職業操守。我們甚至有理由相信,萬甯公安局在偵查該案的過程中存在瀆職情況。

一、定罪方向誤導:「處女膜未破裂不算強姦」在5月13日萬甯警方的案件通報會上,萬甯警方稱「處女膜未破裂不算強姦」。根據1984年4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司法解釋《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運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六條規定:「姦淫幼女罪,是指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的行為,其特徵是:1.被害幼女的年齡必須是不滿十四周歲;2.一般地說,不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了性的行為,就構成犯罪;3.只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即應視為姦淫既遂。」 雖然該司法解釋在2013年1月18日因兩高的法律清理行為而失效,但這實際上表明了公檢法機關長期以來對於強姦罪的官方態度:幼女是否同意不是案件定性的關鍵;對幼女姦淫既遂採取比強姦成年女性更寬鬆的標準。至今有效的1981年7月27日最高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強姦案件中是否可以檢查處女膜問題的批復》中稱:「辦案的實踐證明:處女膜的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姦罪行的依據,檢查的結果常常是弊多利少。」我們認為,萬甯警方草率對外宣稱「處女膜未破裂不算強姦」不符合刑偵專業常識,誤導公眾對法律片面的理解,造成超出本案的惡劣影響。本案有多名被害人,在強姦案偵破中,多名被害人的證詞會存在相互重疊映證之處,因此證據效力較大(被害人陳述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性質為直接證據)。公安在辦理強姦案件時,DNA證據至關重要。一旦接到報案,就必須立即進行陰道提取。在強姦行為發生後三天內,可以通過陰道提取技術提取到加害人的DNA(通過精液、汗液)。萬甯警方公佈的四份法醫鑒定中,有一份法醫鑒定上清楚地寫明「會陰體正中線有1釐米裂傷痕」,此裂痕是否是新裂痕?如果被害人生殖器有新裂傷,並且在其陰道中提取出犯罪嫌疑人的DNA,便可認定此次強姦行為的存在。而只要能證明嫌疑人與幼女有發生性關係,不管此次還是之前,性質都是強姦。在本案中,警方僅通過法醫對被害女生外陰的法醫鑒定、未提及陰道DNA鑒定結果,以及證人證言的研究和分析,便草率下結論,是極端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的。

二、汙名被害人,為嫌疑人開脫罪名萬甯警方在14日下午的新聞通氣會中對外宣稱,被害女生主動聯繫該小學校長和該政府工作人員。這種表達顛倒黑白,也不符合公安辦案規則。在性侵害案件的偵破過程中,公安幹警絕不應當對受害人的道德表現進行事實收集或發表主觀評論,而只應對案件核心事實情況負責。萬甯警方在對外的案件通報中,提及被害女生主動聯繫犯罪嫌疑人;這是與案件性質無關的事實,警方如此對外發言,對受害人不利。警方的說辭,將未成年人向老師和長輩尋求幫助的行為,描述成類似「主動招嫖」,而有意忽略其未成年人身份,以及有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在性關係上無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事實。同時,犯罪嫌疑人是小學校長和政府工作人員,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且在社會上有相應閱歷和社會地位。在離家出走的女生聯繫他們之後,他們未能及時通知家長,反而圖謀對其進行性侵害,警方卻在通氣會上將此惡劣行為一筆帶過,忽略嫌疑人的犯罪故意和一再表現的強烈強姦動機,將話題引向學校和家庭教育——言下之意,是女生們「自作自受」。早在2003年7月28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針對陸續發生的多起教師強姦學生的惡性發生事件,就曾聯合發文(《關於遼寧等地相繼發生教師強姦猥褻學生事件的情況通報》)。因此,小學校長陳某鵬無論是作出猥褻還是強姦行為,都是知法犯法。但是,萬甯警方在案件通報中,一方面苛責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質,一方面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輕描淡寫,產生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我們據此懷疑,萬甯警方意在為犯罪嫌疑人開脫罪責。

三、刑偵工作草率、缺乏法律意識5月13號晚上,萬甯警方表示:「經公安部門對有關檢驗結果論證,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和這六名女生發生性行為,但是否有猥褻或其它行為,警方仍在進一步調查確認。」我們認為,警方在偵辦方向上,有預設前提,事後按需補證、按需忽略的錯誤傾向。警方僅僅對涉事學生中的4名進行過法醫鑒定,DNA檢驗結果未出,另外兩名女生並未進行法醫鑒定,為什麼萬甯警方就能斷定犯罪嫌疑人沒有對被害女生實施強姦?即便沒有發生插入性行為,也不能排除強姦的可能性——因為強姦罪即使未遂也可定罪,刑法總則23條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強姦未遂和強制猥褻婦女罪(本案應為猥褻兒童,因為被害女生都未滿十四周歲)的都可能表現為沒有性器官插入,但是,前者量刑較重。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判定到底是強姦未遂還是強制猥褻,關鍵是行為人「是否具有實施性行為的犯意表示」。據目前媒體調查,陳某鵬將四幼女、馮某松將兩名幼女帶至賓館開房,賓館房間具有不為外界知悉的隔離特徵,且陳某鵬是和被害女生在房間中待了整整一晚,共睡一床,犯罪嫌疑人整晚未睡,不斷提出要與幼女發生性關係,這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意圖實施強姦行為的可能性。萬甯警方僅根據被害女生處女膜未破裂這一情況,簡單地排除強姦行為的可能性,而避重就輕另選辦案思路,對於性犯罪這類特殊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而言,太過草率而缺乏法律意識。

我們認為,警方必須綜合考慮已被媒體披露的以下情況:1、被害女生家長對媒體表示受害人被「迷迷糊糊」疑似被下藥,有女生不適被攙扶進入酒店,女生取用了嫌疑人提供的飲料和零食;2、受害人在KTV包廂存在酒精飲料消費;3、受害人及家屬稱嫌疑人陳某鵬要求有償發生性關係;4、受害人對媒體稱陳某鵬有語言脅迫;5、被害人家長保存的內褲等物證。這些細節都對於案件定性有關鍵性意義。由於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通常是累犯、重犯,警方有必要調查兩位嫌疑人有無其他犯罪事實。尤其對於在本案中通過工作關係聯繫幼女的校長陳某鵬,必須仔細追查其有無相關犯罪記錄,以及是否曾對其管轄下的其他幼女實施過類似行為。

萬甯案不僅僅只影響萬甯,在未成年人被性侵案屢屢發生的今天,萬甯案關係到全中國的孩子──司法能否給受害人以公正,決定了在這個成年人主導的社會之中,能否給未成年人一片淨土。萬甯警方的以上種種表現,既顯示了其在業務上力有不逮,在偵辦這類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中,有著致命的法律、技術和性別盲點;又讓人擔心其職業操守存在缺失,不能使案件得到公開審慎地偵破。關鍵是,截至今日,案件仍然疑雲重重,信息公開度極差。因此,我們對海南和萬甯有關部門提出以下要求:

1、針對之前不負責任,汙名幼女的信息發佈行為,向幼女及其家屬道歉;
2、收回之前在沒有對證據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得出的「不存在強姦」結論;
3、向公眾解釋兩次法醫鑒定不一致背後的原因,以及為何在第二次鑒定仍在進行中便對外宣佈「鑒定結果」;
4、停止控制和遊說部分家長,保證公安機關在案件的偵破過程中不受政府內部行政命令的影響,保證不用各種私下交易手段歪曲事實來達到粉飾太平的目的。
5、最重要的是,針對這樣全國關注和轟動的案件,萬甯市政府應該在其官方網站及時、準確、完整地公佈關於案件的信息,並留下可供查詢的公開文字記錄,而不是隨意性、選擇性地發佈本應當是極為嚴肅、代表公權機關公信力的信息。
6、上級主管部門應該對萬甯市公安局的案件偵破工作進行監督,並及時促進案件的信息透明化,消除公眾疑慮,保證司法的公開、公平、公正。

亡羊補牢,為時未晚。海南,萬甯,作為中國公民,我們會繼續監督此案,直至公正來臨。
聯署名單:
1、聯署團體與機構廣州新媒體女性網絡
2、聯署個人李思磐 廣州 婦女權利工作者宋志標 廣州 媒體觀察者餘丹丹 廣州 婦女權利工作者

──唐吉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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