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最終處置 110年完成

【新唐人2013年03月09日訊】(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9日電)廢核遊行訴求檢討廢核政策,原能會表示,台電公司應在民國110年完成興建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否則依法可對台電處以罰款。

日本311福島核災將屆滿2週年,上百個民間團體今天下午於北、中、南、東地區同步舉行309全台廢核大遊行。

遊行主要表達停止追加核四預算;停止核四裝填燃料;停止危險核電,核一二三儘速除役;核廢立即遷出蘭嶼,全面檢討核廢政策;政府落實「用電需求零成長」政策。

核廢料依照放射物質強度不同,分為低放射性與高放射性兩類。低放射性核廢料包含核電廠作業人員的衣物、手套等;反應爐內的「用過燃料棒」,以及爐內用來控制燃料棒溫度的冷卻水,則屬於高放射性核廢料。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源卿接受中央社記日電訪表示,低放射核廢料最終處置,原能會已要求台電,今年一定要完成地方性公投,105年完成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開始工程興建,110年要完成興建。

他說,經濟部應督促台電執行承諾,若台電公司未在期限內完成,原能會可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處以罰款。

至於高放射核廢料,周源卿指出,目前可分為近、中、長期3種處理方式。

近期為放在各核電廠的燃料貯存冷卻池中,受嚴密監督;中期為建乾式貯存場貯存,目前全球約有30多個貯存場使用,可貯存40至100年;長期會參考芬蘭、法國、瑞士經驗,作深層的地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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