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志騫:「少數人決定多數人命運」之七宗罪

【新唐人2012年4月5日訊】「少數人決定多數人命運」制度之七宗罪:

一,對上負責而不對下負責。

二,封建的裙帶、宗族、團夥之人事制度。賢愚劣頑,全無準繩。是非標準,皆系同夥利益。

三,非我即敵,血腥清洗,寡頭之好惡,乃真理之標準,神化、鬼化形影相隨。必置死地而後快,打倒在地再踏上千萬隻腳。狂亂揭發親近以自保。

四,言論罪、思想罪、文字獄、政治犯。

五,爭權奪勢,撕咬傾軋,全不顧國計民生,荒誕操縱社會生產,能導致社會經濟全面崩毀,大饑饉,全民全面喪失生存環境。

六,意識形態一邊倒,尋覓樹立無形的敵人,對外全民皆兵,先軍路線,對內高壓恐怖特務統治。

七,惡性社會行為,能大規模爆發實現,實現則完全不可控制、完全超預期。

文章來源:《博客日報》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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