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修正 禁過度報導腥羶色

【新唐人2011年11月11日訊】(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規定新聞紙不得過度描述自殺、血腥和色情的細節。法案中納入媒體自律機制,但若仍未改善,將處以罰鍰。

為了保護兒童,法案新增,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內容,包括過度描述或描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以及血腥和色情細節的文字或圖片,但引用司法或行政機關公開文書者,不在此限。

法案並引進新聞自律條款,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該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的自律規範和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果業者被舉發違反規定,公會應該在3個月內,依據自律規範處置,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若業者未履行處置,將被處新台幣3到15萬元罰鍰,處罰到改善為止。

為了保護兒少隱私,修正條文擴大媒體不得報導兒少身分資訊的對象,包括監護權爭訟事件當事人或是刑事案件當事人等;不過法案也訂有排除條款,如果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經過相關機關兒少團體和報業公會審議後,認為有公開的必要,則不在此限。

法案並明定,新聞紙以外的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該由有分級管理義務的人予以分級,經過主管機關認定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虞的物品,也應予以分級。

法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在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或是未配合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的防護機制,使得兒少可以直接接觸或瀏覽,將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此外,如果列為限制級的物品卻違反分級規定而使兒少得以觀看或取得,將處1萬以上5萬以下罰鍰。

法案也新增,通訊主管機關要委託民間團體建立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建立和執行申訴機制,推動內容分級制度,建立過濾軟體,推動網路平台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法案也賦予網路平台業者責任,網路平台提供者如果被主管機關告知內容有害兒少健康,或是沒有採取防護措施,應該先限制兒少瀏覽或是先行移除,違反規定的話將被處6到3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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