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方認定“猥褻門”元兇無罪

(大紀元記者文龍綜合報導)5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深圳海事局原黨組書記林嘉祥涉嫌猥褻11歲女童案件調查結果,警方認定該案猥褻罪不成立,僅為酒後行為不當。針對林嘉祥掐住女童脖子拖往衛生間一事,警方的說法是“對未成年女童做出雙手搭肩膀、靠脖頸處的不當動作,使陳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覺”。

據大陸媒體報導,深圳市公安局5日下午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林嘉祥涉嫌猥褻11歲女童案件調查結果,警方認定該案猥褻罪不成立。警方陳述了5點調查結果。

第一:根據當事雙方(陳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陳述),林確實與陳有肢體接觸,但接觸部位 ,僅限於肩膀靠脖頸位置。

第二:陳小朋友擺脫林嘉祥的地點距離洗手間約有8米遠,只能看到洗手間的指示牌還看不到洗手間門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體重103公斤,陳小朋友能夠擺脫林的雙手,表明林當時在陳小朋友肩膀靠脖頸處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現場監控探頭攝錄到的內容中,未發現林嘉祥有猥褻的舉動,這與當事人雙方對有關肢體接觸情況的陳述能夠吻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猥褻兒童是指以尋求刺激或者滿足自己的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林嘉祥當晚的舉動不屬於淫穢行為。
第五:經現場勘查及模擬事發經過,證實林嘉祥、陳小朋友途徑轉往洗手間方向的轉角處的時間極為短暫,陳小朋友在此處掙脫林的雙手後即跑步離去。

警方對「掐脖」的解釋

警方表示,綜上所述,經警方大量調查取證,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尚不構成猥褻兒童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針對林嘉祥掐住女童脖子拖往衛生間一事,警方的說法是“對未成年女童做出雙手搭肩膀、靠脖頸處的不當動作,使陳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覺,受到驚嚇,心靈受到傷害,屬於在公共場所舉止失當、行為不檢”。

現場錄像神密失蹤

據廣州日報4日報導,該報記者再次來到新梅園酒店看到,在事發的廁所門旁邊有一個監控錄像頭,此錄像頭可以360度旋轉,按常理,觀測並錄製到男女廁所門前發生的事情應該沒有問題。

然而,據受害女孩的家屬稱,他們於事發後前往酒店調取廁所門口所發生事情的錄像時,這段時間的錄像卻無故失蹤。“為什麼事發前後的錄像都正常,只有這段錄像缺失呢?”受害女孩母親謝女士疑惑地問。

該攝像頭是在事發時就出現問題,或是錄像資料被人做過手腳,目前還不得而知,而酒店方面也拒絕就此事做出任何回答。

家長說受害女孩常在夢中哭醒

受害女童的父親陳先生表示,這幾天來,女兒的情況一直都沒有好轉。為了避免事件對女孩造成更壞的影響,他們已將女兒送到了深圳的親戚家中,現在家人每天通過帶她進行戶外活動、講故事的方式來消除事件對她的影響。

母親謝女士稱,這件事情發生後,自己女兒的情緒一直都很激動,而且不准任何人在她面前再提到此事,甚至經常從睡夢中哭醒。以前善良溫順的她,現在暴躁了許多。

小陳的父母表示,小陳在學校裡面擔任班長、大隊委職務,還彈得一手好鋼琴,並且能歌善舞。但自從女兒從酒樓回到家後,一刻也不願意離開自己,還不時地說“媽媽,我很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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