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方认定“猥亵门”元凶无罪

(大纪元记者文龙综合报导)5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该案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针对林嘉祥掐住女童脖子拖往卫生间一事,警方的说法是“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

据大陆媒体报导,深圳市公安局5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该案猥亵罪不成立。警方陈述了5点调查结果。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 ,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警方对“掐脖”的解释

警方表示,综上所述,经警方大量调查取证,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针对林嘉祥掐住女童脖子拖往卫生间一事,警方的说法是“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

现场录像神密失踪

据广州日报4日报导,该报记者再次来到新梅园酒店看到,在事发的厕所门旁边有一个监控录像头,此录像头可以360度旋转,按常理,观测并录制到男女厕所门前发生的事情应该没有问题。

然而,据受害女孩的家属称,他们于事发后前往酒店调取厕所门口所发生事情的录像时,这段时间的录像却无故失踪。“为什么事发前后的录像都正常,只有这段录像缺失呢?”受害女孩母亲谢女士疑惑地问。

该摄像头是在事发时就出现问题,或是录像资料被人做过手脚,目前还不得而知,而酒店方面也拒绝就此事做出任何回答。

家长说受害女孩常在梦中哭醒

受害女童的父亲陈先生表示,这几天来,女儿的情况一直都没有好转。为了避免事件对女孩造成更坏的影响,他们已将女儿送到了深圳的亲戚家中,现在家人每天通过带她进行户外活动、讲故事的方式来消除事件对她的影响。

母亲谢女士称,这件事情发生后,自己女儿的情绪一直都很激动,而且不准任何人在她面前再提到此事,甚至经常从睡梦中哭醒。以前善良温顺的她,现在暴躁了许多。

小陈的父母表示,小陈在学校里面担任班长、大队委职务,还弹得一手好钢琴,并且能歌善舞。但自从女儿从酒楼回到家后,一刻也不愿意离开自己,还不时地说“妈妈,我很害怕!”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