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最高法院維護新唐人訴訟權

(新唐人記者李越悉尼報導)8月1日,澳洲最高法院(High Court)就本臺控告澳洲《華人日報》誹謗罪一案做出有利於原告的判決,駁回了被告律師的上訴請求,使新唐人贏得了再次要求法院開庭審理的機會。

8月1日上午,澳洲司法體系中的最高一級法院,澳洲最高法院在悉尼市開庭,審理新唐人電視臺控告澳洲《華人日報》誹謗罪的案件。大法官甘摩(Justice William Montague Charles Gummow )和可拜(Michael Donald Kirby )一致決定駁回被告律師的上訴,維持紐省高等法院於今年2月做出的新唐人有權控告《華人日報》的判決,這意味著新唐人控告《華人日報》誹謗罪一案,將再次由陪審團審理。

原告律師迪伯(Christopher Dibb):“我歡迎(最高法院的)這個決定,我沒有資格去說最高法院是對還是錯,(不過)最高法院當然是對的,因為是澳洲的法律體制中,最高法院是最高一級的法院。”

2003年12月,澳洲2AC集團擁有的《華人日報》刊登一篇對悉尼中領館官員的採訪報導,涉嫌對新唐人電視臺進行誹謗攻擊,為此,新唐人向法院控告《華人日報》。紐省法院初審時因為技術原因認為新唐人不具備原告資格,但紐省上訴法庭推翻了此一決定,被告不服,上訴到澳洲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則認為新唐人完全具備了原告資格。

原告律師迪伯(Christopher Dibb):“我期待著把這個案子再次呈現到陪審團之前,我希望我們最終能蠃。”

澳洲新唐人電視臺董事長李麒忠表示,最高法院的判決意義重大。

澳洲新唐人電視臺董事長李麒忠:“就從我們上告法庭告了以後,基本上很多中文媒體就不敢再登污蔑法輪功也好,或者污蔑新唐人電視臺,那種文章他們都不敢登了,因為他們知道,他們一旦登了,我們可以告他,這個已經是個例子了,所以一旦這樣例子能夠判下來以後呢,對整個一個中文媒體,那領館給它文章,它都不敢登,所以這也是一個很好的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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