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訴庭撤銷法輪功學員阻街罪

【新唐人】星期二,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撤銷16名法輪功學員前年在中聯辦門外請願被判“阻街”的罪名,但卻對涉及其中9人的“阻差辦公”及“襲警”罪名維持原判。人權團體認為撤銷“阻街”罪的判決對示威請願自由有重大意義,而法輪功學員將繼續為餘下罪名向終審法庭上訴。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星期二撤銷法輪功學員兩年被判“阻街”的控罪,但部分學員被控“阻差辦公”和“襲警”的罪名,仍然維持原判。判詞指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外靜坐請願,是十分和平的,原審法官的只考慮市民行路權,卻沒有考慮示威權,想法過於狹窄。在“一國兩制”下,基本法賦予市民和平示威的權利,而且中聯辦是一個敏感地方,法輪功學員有理由到那�請願。法輪功團體及學員的代表律師對“阻街”罪名被推翻表示歡迎,認為對維護香港的人權自由起積極作用。

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說:很高興上訴法庭能夠確認學員進行和平請願的權利,特別是在中聯辦外,向中國政府一個代表機關,去請願要求制止大陸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鎮壓。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判決對確保香港示威自由,如選擇示威地點、示威方式讓示威對象見到等,有重要意義。他並感謝法輪功學員作出的努力。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說:法庭也特別指明,一些請願人士選擇某些地方示威,這些地方有特別的敏感或象徵性意義,警方需要考慮這些方面。這樣,警方就不能夠像過往一樣,隨便說,你到那�示威不可以,去其他地方啦。

至於案中9人被判“阻差辦公”及其中3人被判“襲警”,上訴庭仍然維持原判。判詞認為警方當時是合法拘捕,而指控的事件也屬實。但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表示,當時學員面對非法拘捕而做出合理的抗拒,不應被判有罪。

法輪功學員代表律師何俊仁表示:倘若拘捕不合理,當時被非法逮捕的人作出一些抗拒,相對不是很激烈,只是很溫和的抗拒,我覺得在法律上來講是不應該定罪的。

法輪功學員更指出,這些控罪都是警方強加的,而且還提供偽證,是不能成立的。他們決定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這次案件發生於2002年3月,當時江澤民下令對大陸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殺無赦”。16名法輪功學員,包括4名瑞士籍學員,3月14日在香港中聯辦正門對開靜坐請願,大約四個小時後,他們被警方強行抬走,之後被控七項罪名,同年8月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分別被罰款1,300元至3,800元不等。法輪功學員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於去年9月進行聆訊後,一直拖了14個月才宣判。

拖了兩年的阻街案今天有了新的結果,但法輪功學員表示會繼續上訴,因為這不是香港法治精神的最後體現,他們所做的也不只是為法輪功討公道,而是維護香港的正義良知。

新唐人記者梁珍在香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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