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中级法院迫害法轮功责任人吴言军、倪凯犯罪事实

【本台接到大陆人士投书,揭露辽宁省锦州中级法院院长吴言军和法官倪凯,罔顾事实,非法枉判法轮功学员的罪行。以下为来稿全文。】

锦州市中级法院吴言军,倪凯等人凭借非法够陷的所谓莫须有的事实证据,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证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倪凯法官抱着对法轮功的仇恨心里枉法裁判,以简单推定为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根据,所谓“生活经验”为由简单推定为依据,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有,枉法裁判,涉嫌犯有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渎职罪等。

锦州市的所有关于法轮功的案子的一审均是经过锦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吴言军,主管法轮功的法官倪凯等人审批之后才下判决书。基层法院没有裁判权,

锦州市辖区,各个县,所有关于法轮功的案子都需要经过锦州中级法院倪凯批准,官级别只是副庭长,但是在法轮功的案子上他主管,说是由于是政治问题,无论判多少年都没人告他,判多没人管,判少了有人反对,所以他就是想咋判咋判,无法无天。事实证据都存在很多疑点的,不清楚的情况下,也可以故意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典型的拍脑门型,由于经常有人给倪凯和家人打劝善电话,他怀恨在心,说是电话里让他遭报了。所以经过他手的案子都判的很重。上诉到锦州市中级法院的案子大多数是维持原判。

法轮功学员由于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仅仅2016年到2018年非法判刑30人,4人被迫害致死。(人数创近8年历史之最,2017年11月末到2018年5月,锦州市法轮功学员:潘文杰、陈再华被诬判5年,吕凤霞被诬判2年,王建茹被诬判刑1年半(皆已上诉)。代平被诬判5年、刘翠梅2年半、唐淑云2年。徐秀云被诬判4年。佟耀亮被判5年。李崇丰被诬判八年。葛春英一审被冤判7年.

太和区陈再华被庭审 执法记录仪曝警察违法:2017年11月22日下午,锦州太和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陈再华被构陷案。过程中,在辩护律师石伏龙的坚持下,当场播放了执法记录仪,把锦州市太和分局警察执法犯法的过程暴露无遗。律师说,警察执法过程违法,没穿警服,没出示搜查证,撬门压锁,破门而入,而且陈再华的儿子为什么还要铐起来?律师指出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之处:1、搜查程序违法,被搜查人和家属不在场,见证人身份信息不明;2、扣押程序违法,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进行了扣押,应当在三日内返还;3、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前三日内将被告人的传票送达,而本案并没有进行送达。陈再华在最后陈述中说到,我的东西没有伤害到任何人,是合理合法的,我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请问公诉人我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而且我炼功后家庭和谐,邻里和睦,修真善忍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这是肺腑实言啊!)

凌河区七旬徐秀云两被非法庭审、枉判,律师要求无罪释放:2017年11月22日,锦州71岁的法轮功学员徐秀云在凌河区法院被非法庭审。律师在法庭上发出了正义的声音,依法要求无罪释放。辩护律师在庭上明确指出,徐秀云为了强身健体修炼法轮功,没有危害社会和国家。没有证据证明她本人持有或使用的东西与邪教的关系,具体破坏了哪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没有任何关联性。律师指出了本案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存在的严重违法之处(具体4处)。徐秀云老人在最后陈述中说道,法轮功祛病健身有奇效,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是高德大法。我修炼法轮功是信仰问题,宪法规定信仰自由。我希望在座的所有人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有个美好未来。(身处被迫害,还在在为他人着想啊!)2017年12月14日,凌河区法院第二次非法庭审徐秀云。目的是给徐秀云凑诬陷材料,罗织罪名。石律师为徐秀云作了无罪辩护。10月27日,凌河区法院枉法判决徐秀云四年。徐秀云当庭提出上诉。

这些都是冤案、错案。这些判决结果给法轮功学员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通观世界上各国政府和法律机构都没有给公民的信仰定罪。这是因为,治罪只能治有形之罪、治行为之罪,而涉及思想问题、信仰问题、涉及灵魂的问题,政府和法律都不管,它也不是政府和法律应该管的事。法轮功学员的这些冤案恰恰是纯属信仰问题。

所有法轮功案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没有“侦查”出哪部法律因为法轮功学员的破坏而得不到“实施”;检察机关这么长时间也没“检查”出哪部法律因为法轮功学员的破坏而得不到“实施”;审判机关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审判”,同样也没“审判”出哪部法律因为法轮功学员的破坏而得不到“实施”,关于法轮功案没有被侵害的客体。这样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道理,法律常识,为什么各个部门都没发现呢?不是没发现,而是要搞政治运动,那就必须和江泽民的镇压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因此,这个“判决书”也就成了各部门“破坏公民信仰自由罪”的证据!

我们强烈要求各部门撤诉,撤消对徐秀云等法轮功学员有罪判决,还法律的正义、公平、公正的同时,也会避免各部门犯罪。

自今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以来,二十万多法轮功学员和家属控告江泽民,国外近百万民众举报江泽民。全世界各国政要、正义人士敦促现政权法办江泽民的呼声风起云涌。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国的法律、法制已被江泽民的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所取代。作为前主管政法系统的最高领导者周永康锒铛入狱,成为阶下囚。对法轮功群体长达十九年的残酷的迫害,从体制上摧毁了整个司法体系的社会职能、秩序、社会效应。周永康的落马和原中共610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被调查、起诉,释放出非同寻常的信号,显示中国现任当权者及众多中共高层官员不愿意继续为江泽民发动镇压法轮功而犯下的反人类滔天大罪背黑锅。因此做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是按照当今执政者习近平的“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尊严,还是选择上逆天意,下违民心,继续受江泽民集团的蒙蔽和操控,充当迫害善良的工具,到了必须表态的时候了。

习近平执政以来,2014年6月2日,法制报重新刊登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即公通字[2005]39号,认定的14种邪教里没有法轮功。2014年6月4日,新华网也刊登了上述文件。而且新华网面向全世界的网站。从这个文件上明显看出,这是来自中共中央,政府部门和公安部三家联合发出的文件,代表着最高权力的党、政、司法部门的权威,充分证明法轮功不是邪教。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个报告以及39号文件彻底否定了江泽民的讲话和报纸文章以及两高“内部通知解答。”这是习近平对于江泽民集团镇压法轮功的否定。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对做出〝重大错误决策〞者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负责到底。

公检法司是这场迫害的执行者,也是下场最悲惨的受害者,可能有些警察会认为是身不由己,这是一项工作,是执行命令。可是做什么事都一看法律,二看良知,否则就是盲目的执行命令。真正罪责来临时,没有哪一个上司会为你承担责任的。还有最重的一点,就是没有哪一条法律明文规定在中国炼法轮功有错。

法律与良知

在柏林墙倒塌的前两年,东德卫兵亨里奇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逃向西德的青年克里斯。两德统一后,亨里奇受到审判。他的律师辩护说,“他仅仅是执行命令,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他。”然而法官严正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法庭最终判决:亨里奇蓄意射杀无辜平民有罪并获刑、且不予假释”。

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你明知他无辜却去杀他,就是有罪。在这个世界上,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行为准则。

回头说来,即便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有追溯机制,这条法律也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人为自己开脱罪责、逃避惩罚的后路。

迫害善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就是断送自己的前程和未来。警察的职责本应是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但在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中,在谎言欺骗,强权胁迫和利益诱惑下扭曲了众多人的人性与良知。致使一些政法系统的官员和警察,是非颠倒,选择了与邪恶为伍。这些人置法律于不顾,丧失了基本的道义和良知,深陷迫害法轮功的犯罪泥潭不能自拔,最后成了他们的替罪羊。有的被利用顶罪判刑入狱,有的因承受不住其胁迫的压力选择自杀。这样的事例过去和现在都曾发生过。由于篇幅所限,仅举几例。

1、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原辽宁省司法厅厅长张家成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目前接受组织调查。

2、锦州监狱副监狱长王洪博2015年11月6日在自家车库自溢身亡。

3、原湖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吴永文2013年1月15日被中纪委调查。

4、原汕尾市政法委书记陈增新2013年1月16日,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因此告诫各部门,当你在执行所谓公务、所谓上级命令时要理智清醒,守住良知,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给自己留一条后路,说白了是给自己留一条生路!

历史的教训

大审判时幻想有谁站出来替你喊冤、声明是“江泽民叫干的、是执行上级命令?”那一切晚矣!当年,审判“四人帮”时,江青在法庭上大喊大叫:我是遵照毛泽东的指示干的!但她仍然被判“死缓”;文革刚结束,红极一时的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刘传新第一个“畏罪自杀”;积极效忠中共“红色路线”的七百九十三名警察、十七名军管干部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然后给张“因公殉职”通知单了事。勿忘前车之鉴啊!而在这场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中,六一零开会时规定“只许口传,不许笔录”,没有留下“文件。”这不就意味着“谁干的谁承担罪责”吗!

留后路

有许多正义法官在不同的工作环境中。默默地保护着法轮功学员,他们利用手中的法律武器或工作之便,向法轮功学员伸出援助之手。

比如:

1、一位主管刑事审判的法院副院长说;“我把所有法轮功的案件都弄成因病取保候审拖着。”

2、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开庭审判法轮功学员的案件前,主审法官拒绝出庭审理。

3、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北京法轮功学员庞友在陕西宜川县法院判“免予刑事处罚,无罪释放”。

4、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上午九点,辽宁省营口市法轮功学员吴瑞庭、朱瑞敏在营口市西市区法院被非法开庭,非法庭审无结果后,吴瑞庭、朱瑞敏被车载回看守所,但公安局、检察院、看守所都不想再管,吴瑞庭、朱瑞敏夫妇就自己找车回家了

5、五月二十五日,河南淮阳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宪淮二审开庭,十多分钟就结束了。一审的审判长马骏说;是送你回家还是叫你家里来人接你?王宪淮说;我自己打车回家。最后家里来人把他接了回去。要知道,王宪淮一审已经被判了三年。可一上诉竟然就让回家了。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也确实有上诉后改判,或无罪释放的,而对法轮功学员的上诉案,“610”从来坚持的就是维持原判。可如今王宪淮竟然在上诉后法院什么也没说就让他回家了,这样的变化不可谓不大。

6、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审判庭一庭对法轮功学员王秀香非法开庭后无罪释放,相信这样的事今后在中国大陆会越来越多。

7、还有许多大陆警察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工作便利保护法轮功学员。一位在公安局工作的人对老同学讲:老同学,你炼法轮功我早有耳闻,但是我告诉你,我从来都没有迫害过法轮功,我们也接到过群众(不明真相的人)举报,队长告诉我们:“把警笛拉得大大的,到那地方绕三圈,就给我回来”。

8、有一位法轮功学员给一的士司机讲真相,没想到这司机是公安局退下来的,他不听真相,还把法轮功学员抓到车上送到派出所,一个干部问法轮功学员是干什么的,司机抢着说:“是炼法轮功的。”这个干部马上说;“炼法轮功的是好人啊,你把她放了。”正在这时国保大队长也赶到了,他对司机说;“好了,你走吧,没你事了。”司机走后,国保大队长对法轮功学员说;“你也走吧,以后注意点安全。

9、二零一五年正月初八,河北省盐山县法轮功学员刘爱华,刘桂芳在小芦村讲真相被人恶告,被孟店派出所警察杜志强等人绑架。警察半天后放人,但向两人的家人各自勒索二千元,说是保证正月不出去讲真相的保证金。诉江大潮开始后,刘爱华在两位法轮功学员的陪同下,于八月十一日又到孟店派出所要钱,当时当事警察杜志强不在,下午三点左右,还没等刘爱华再去派出所,杜志强便亲自上门把钱原数归还了。

这些政法系统人员的正义之举,数不胜数。这样的善事谁想做都能做的到,就看自己如何选择了。

法轮功的信仰者的冤案,完全是由于江泽民的错误导致的,但是我们需要知道,个别人的错误、个别人的意志并非等同于国家意志、并非符合人类的普世价值。我们需要将个别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加以区分,江泽民个人的意志不仅不能代表国家,而且可能是违法的,是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承担如此大的代价。我们每一位公民、国家公职人员不仅不应该执行个别人的错误意志,而且还有义务、有责任抵制这种错误行为,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与人类的普世价值,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人类的黑恶势力站在一起。所以,拒绝邪恶,回归人性,呵护善良是每一个人、特别是各部门相关人员的明智选择!

通观法轮功案的全过程,我们看到裁定中,依照的不是《宪法》和法律,而是“两高解释,”甚至连“解答”都被当作了“法律”;《刑法》第300条被错误的运用;公民信仰自由已经被彻底剥夺;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使用公权力给信仰者的思想定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个罪名只有掌控了最高权力的人才能做得到。而把这顶大帽子无端的扣在一个平民百姓身上,扣在普通的家庭妇女身上,是极大的冤案。要求无条件释放被非法关于的法轮功学员,杨玉辉,葛春英,徐秀云,佟跃亮等人。

目前追查国际已经启动全球监视追踪系统正在立案调查,收集锦州市中级法院吴言军,倪凯等人迫害法轮功的罪证。立功赎罪才是你们的唯一出路。

锦州市中级法院主管法官倪凯办公室电话 0416-2526139 手机 18941600183

锦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吴言军 办公室 0416-2526001

锦州市中级法院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区号0416) 手机
吴言军 院长 2526001
唐慧萍 退休 2526002 18941600002
田忠良 副院长 2526003 18941601111
刘奇 副院长 2526555 18941600555
王晓颖 副院长 2526999 18941600999
李杉 退休 2526888 18941603333
王艳 纪检组长 2526777 18941601999
计晓秋 副院长 2526700 18941603000
杨德顺 副院长、执行局长 2526111 18941600111
崔庆柱 政治部主任 2526677 18941607766

熊杰:0416-2526150、18941600169

刁红英 刑一庭庭长 2526136 18941600203
张朝国 副庭长 2526171 18941600198
李洪斌 18941601882

(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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