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房產投資術語:冷靜期

【新唐人2014年8月17日訊】購買住房時必須瞭解甚麼是冷靜期,這通常出現在賣房合同的標準條款中。

據澳洲房地產觀察網報導,從本質上說,冷靜期是購房合同中的一項條款,使購房者有權在一定程度上撤銷合同,並且不會失去定金,但必須支付購房價格的 0.25%(通常從訂金中扣減)。購房者若想撤銷合同,必須在冷靜期結束之日的下午5點之前提供書面通知。即購房者對合同的這部份行使權利時,必須在冷靜期內提供撤銷合同的書面確認。

冷靜期是指購房者可以根據該條款撤銷合同的時限。通常情況下,所有買方都受這項規定的保護,期房購買者可能也會受到保護。利用冷靜期,買方在正式簽署合同之前可以同律師詳查合同條款。

冷靜期一般約5個工作日,但在起草合同時可以延長或縮短,也可以作為附加條款來進行變更。每個省和行政區的規定各不相同,所以必須事先查明。例如,根據塔省房地產協會的要求,塔省冷靜期最少為兩天;在昆省必須由律師填寫表格來更改冷靜期。

以下為沒有冷靜期的購房情形:

通過公開拍賣出售的房產沒有冷靜期,因此撤銷合同就會失去訂金。

房產交易接近拍賣日期也可能不帶有冷靜期,維省規定為距離拍賣期3天,塔省為兩天。

同樣,買方可以通過委託律師填寫66W表格來放棄冷靜期。買方還可以通過這種方式說服賣家賣房給你,然而,這意味著沒有回頭路。冷靜期是安全防護,買方應該謹慎考慮失敗的可能,特別是草率購房,或在高壓銷售策略下購房的情況。

詹姆斯買方代理公司(James Buyer Advocates)的詹姆斯(Mal James)建議不要使用冷靜期作為談判的籌碼,應尊重它本身的作用。他說:「我們認為使用冷靜期作為談判策略是不明智的。我們公司不會使用它作為談判條 件。我們特別建議買家在簽訂合同前進行嚴格調查。」

超過250公頃的非住房房產沒有冷靜期。

冷靜期不僅限於房產,也常常用於其它購買協議中。例如,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ACCC)提醒人們,通過電話推銷或上門推銷購買的商品也有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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