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评警察猥亵15岁女孩案:从重情节都没考量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6年03月26日讯】近日,福建省宁德市一警察在派出所猥亵一未成年女孩获刑过轻引发舆论普遍质疑。一中国大陆律师分析指出,该案一审判决对案件中的从重情节都没有充分考量,才导致判决结果过轻。

2026年3月16日,福建宁德霞浦县牙城派出所警察李某以办案为由将未成少女在派出所强制猥亵,一审被判2年9个月。此判决结果引发了舆论的强烈质疑,舆论普遍认为,该警察猥亵行为非常恶劣,判决结果和罪行恶劣程度严重不符。

网名为“璇律的律”的中国法律律师分析认为,霞浦警察强制猥亵案有四大从重情节,一审没有充分考量。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本案中李某完全符合其他恶劣情节的司法认定标准,本应在五年以上刑期区间裁量。

该律师指出,一,侵害未成年人从重: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猥亵类犯罪,法律明确要求从严惩处。此类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创伤往往伴随终身,远超普通人身侵害,必须依法从重追责。

二、利用职务便利从重:李某作为警察,属于国家执法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但李某非但没有履行保护职责,反而利用警察身份形成的天然威慑力和职权优势胁迫受害人,主观恶性极大,属于法定从严惩处情形。

三、执法场所作案从重:犯罪地点在派出所办公区域,不仅突破了职业伦理底线,更严重动摇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破坏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私密场所的犯罪,理应作为从重量刑的核心。

四、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从重:李某刻意单独问询、家长回避为由,支走受害人母亲,故意将未成年人置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以可能被拘留等言语实施胁迫,属于典型的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

同时,此次侵害已导致十五岁少女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情绪崩溃、厌学、自闭等创伤后果,符合司法解释中造成未成年人严重身心伤害的从重情形。

该律师说,判处两年九个月,明显未充分适用从重处罚条款,也未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原则。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该后果,也是家属和公众认为量刑偏轻的关键原因。这也是受害家属坚决申请抗诉,要求依法改判重判的核心法律依据,

3月24日,微信公众号“亮见”以《警察在派出所内猥亵15岁女孩,只判2年9个月?》为题发文指出,该案判决结果有问题,也指出案件应该加重的情形:在人们心目中,派出所是遇到危险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可以求助的“安全港湾”。但在本案中,一个派出所的领导,在派出所内,猥亵了一个未成年少女。执法者成了罪犯,派出所成了施暴的密室。

文章认为,“李某伤害的不只是一个15岁的女孩,更是全社会对执法机关和执法场所的信任”,当普通人开始怀疑“如果派出所都不安全,我们还能相信谁”,这种对公信力的击穿,社会危害性,远非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可比。

(责任编辑: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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