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9年04月01日讯】近日高教界各种状况让人应接不暇,吃瓜群众看热闹不嫌瓜大。笔者无意中看到并一直在关注该事的进展,目前看来,这个学校貌似对学生的诉求置之不理,学生忍无可忍,只好采取下一步动作。参见该学生微博:https://www.weibo.com/u/6620254473
最近有网友爆料,华南理工不算啥,还有更猛的!浙江理工院领导苏志俭大规模篡改全部15名学生专业课成绩!(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64dfab70102z0lv.html)也许是因为正义感,也许是因为嫉妒,也许是因为别的原因,这位普通学生的爆料,让我们看到了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学院,竟有如此突破底线的黑幕。这要放在古代,篡改学生成绩,可是科场大案。
从材料看来,“整个成绩复核的过程实际上已经变成了苏志俭借着成绩复核的幌子,绕过任课老师,指使完全不懂课程专业知识的人来重新评阅全部学生答卷,并最终大规模篡改全部学生成绩。照常理,其得出的评阅结果或者说核查结果应该能够更正确、更公正和更客观,但荒诞的是,明眼人一看便知是完全错误的,是非颠倒,而且其中很多是低级错误。更为荒诞的是,苏志俭等人居然以此为依据,完全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任课老师对学生成绩评定的权利,违法违规大规模篡改全部学生成绩,严重影响教育的公平。
我们十年寒窗,刻苦学习,认真备考,最后的成绩却由一些完全不懂课程专业知识的所谓专家来评定!!!如此严重影响教育公平的行为,已经激起广大学生的公愤。这出戏最为荒诞的地方是,这些所谓的专家和领导完全不懂课程专业知识、也从未上过该门课程,又缺乏应有的严谨,却居然能评阅全部专业课试卷,并在阅卷过程中处处以权威自居;在我们对其完全错误的阅卷结果提出强烈质疑时,其居然一直坚称是正确无误的;苏志俭等认定其他八份试卷任课老师批阅有问题,也即其篡改另外八份试卷成绩的依据,其一直提供不了,最后在我们多次追问之下,其居然以“差错小于5分”为由不提供作为答复(但这个理由显然是捏造和站不住脚的,因为上述核查结果中就有两人的差错是小于5分的)。迄今为止,我们学生被瞒着也不知道这八份试卷成绩遭篡改之后具体是多少分,仅知道其加减分范围。”
一般而言,各级各类考试都有成绩核查的规章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学生有异议才查。此外,核查也是有规定的,一般原则是核对总分是否加错,试卷是否有漏批,再怎么样也不至于到重新阅卷。因为可以想见如果重新阅卷,那估计全国的老师,只要有主观题的试卷,按照这个学校这样的操作,肯定百分百评阅有问题。由此看来,这个学校这样做明显违规。
另外,《教师法》《高教法》对于教师的教学从教师资格到责权利等有严格的规定,即使批阅有误,根据法律规定,也只有通过任课老师才能改分。但要任课老师根据这样一个低级错误如此之多、令人啼笑皆非的改分依据(即核查结果),甚至没有依据(其中八位学生至始至终没有出示依据)来改分,我估计肯定老师不会答应,由此才有后续绕过任课老师,大规模篡改全部15名学生专业课成绩的操作。"无利不起早”,如此“团伙作案”,背后有着如何赤裸裸的利益交换?我们不得而知。
如此恣意妄为,所有的规章制度,所有的规则纪律,已然成为有关领导手中的橡皮泥,成为他们满足个人私利的工具。他们想怎么样便怎么样,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甚至绕过任课老师篡改成绩,这已经是涉嫌违法犯罪。既然已经涉嫌违法犯罪,那么,针对苏志俭等涉事人的调查,就不应该仅仅让浙江理工大学自纠自查。比如,出了这么大的事,教育部应该及时关注和介入。因为,历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自己人查自己人”,往往会“心慈手软”,到最后很可能是“罚酒三杯”。
2月15日,在教育部发布会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对近期发生的翟天临学术不端事件进行回应称,教育部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一贯的鲜明态度就是零容忍。绝对不能允许出现这种无视学术规矩、破坏学术规范、损害教育公平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坚决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一定意义上说,浙江理工大学以及华南理工篡改学生成绩的事情,可以视为翟天临事件的“一体两面”。如果高校学院的领导,可以随意地篡改学生的考试成绩(当然也不能称为随意,因为毕竟人家还是想方设法捏造了一个核查结果),让2名原本没有及格的学生调高分及格(其中一个加分达16分),其他对成绩没有异议的学生的试卷也去重新评阅答卷,核查完毕之后改了分还瞒着不让学生知道,如此恣意妄为、胆大包天,那么,还有什么别的事,是他们不敢做的?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表示,“(学术不端行为)我们坚决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浙江理工大学院领导等人篡改全部15名学生专业课成绩一事,更应该严查严惩。因为我们还是希望,这仅仅是一起个案。但愿,这一次,我们朴素的愿望,能够成真。
从这件事可以看得出学生的法治意识还是很强的,知道自己的权利并努力去捍卫,这点还是值得肯定。至于材料中提到的《教师法》和《高教法》,里面的有些条款还是值得每一位老师去深思。
当前,竞争的核心要素是科技与教育,而高等教育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教师,作为高等教育主要主体之一,其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程度直接事关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他们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更多的重视和关心,但是在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高校教师享有的职业权利与其法定权利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
教师的权利一般包括: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培训进修权、参与管理权和申诉权等等。其中,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教书育人工作是高校教师职业的基本职责,从事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教师的基本权利。只要高校教师的教学活动内容和范围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削弱或者剥夺高校教师的这一权利,高校教师有权根据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姿求,对其受聘课程的教学内容、讲授方法、教学环节和教学组织形式等进行改革,有权改进教学设备的操作和使用。这一规定不仅是对高校数师工作安全感和稳定性的保障,也是对教育教学活动神圣权利不可侵犯的一种保障。
2.“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条规定赋予了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高校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是与其在现实款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法定职业性权利,其基本内容应主要包括高校教师有权根据各个学生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有权对学生采取表扬或批评、奖励或惩罚的教育措施,并依照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对学生的学业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教育方法促迸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等。
有这样一个先例,可以想像这个学校的老师将会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境地。
一句话总结,此案太蹊跷了,元芳你怎么看?
有引用凌云志和李记叔叔的内容,在此一并致谢。仅为杂评,不喜勿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