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浙江理工大規模篡改全部15名學生專業課成績

【新唐人2019年04月01日訊】近日高教界各種狀況讓人應接不暇,吃瓜群眾看熱鬧不嫌瓜大。筆者無意中看到並一直在關注該事的進展,目前看來,這個學校貌似對學生的訴求置之不理,學生忍無可忍,只好採取下一步動作。參見該學生微博:https://www.weibo.com/u/6620254473

最近有網友爆料,華南理工不算啥,還有更猛的!浙江理工院領導蘇志儉大規模篡改全部15名學生專業課成績!(鏈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64dfab70102z0lv.html)也許是因為正義感,也許是因為嫉妒,也許是因為別的原因,這位普通學生的爆料,讓我們看到了浙江理工大學信息學院,竟有如此突破底線的黑幕。這要放在古代,篡改學生成績,可是科場大案。

從材料看來,「整個成績覆核的過程實際上已經變成了蘇志儉藉著成績覆核的幌子,繞過任課老師,指使完全不懂課程專業知識的人來重新評閱全部學生答卷,並最終大規模篡改全部學生成績。照常理,其得出的評閱結果或者說核查結果應該能夠更正確、更公正和更客觀,但荒誕的是,明眼人一看便知是完全錯誤的,是非顛倒,而且其中很多是低級錯誤。更為荒誕的是,蘇志儉等人居然以此為依據,完全剝奪《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賦予任課老師對學生成績評定的權利,違法違規大規模篡改全部學生成績,嚴重影響教育的公平。

我們十年寒窗,刻苦學習,認真備考,最後的成績卻由一些完全不懂課程專業知識的所謂專家來評定!!!如此嚴重影響教育公平的行為,已經激起廣大學生的公憤。這齣戲最為荒誕的地方是,這些所謂的專家和領導完全不懂課程專業知識、也從未上過該門課程,又缺乏應有的嚴謹,卻居然能評閱全部專業課試卷,並在閱捲過程中處處以權威自居;在我們對其完全錯誤的閱卷結果提出強烈質疑時,其居然一直堅稱是正確無誤的;蘇志儉等認定其他八份試卷任課老師批閱有問題,也即其篡改另外八份試捲成績的依據,其一直提供不了,最後在我們多次追問之下,其居然以「差錯小於5分」為由不提供作為答覆(但這個理由顯然是捏造和站不住腳的,因為上述核查結果中就有兩人的差錯是小於5分的)。迄今為止,我們學生被瞞著也不知道這八份試捲成績遭篡改之後具體是多少分,僅知道其加減分範圍。」

一般而言,各級各類考試都有成績核查的規章的,最基本的原則是,學生有異議才查。此外,核查也是有規定的,一般原則是核對總分是否加錯,試卷是否有漏批,再怎麼樣也不至於到重新閱卷。因為可以想見如果重新閱卷,那估計全國的老師,只要有主觀題的試卷,按照這個學校這樣的操作,肯定百分百評閱有問題。由此看來,這個學校這樣做明顯違規。

另外,《教師法》《高教法》對於教師的教學從教師資格到責權利等有嚴格的規定,即使批閱有誤,根據法律規定,也只有通過任課老師才能改分。但要任課老師根據這樣一個低級錯誤如此之多、令人啼笑皆非的改分依據(即核查結果),甚至沒有依據(其中八位學生至始至終沒有出示依據)來改分,我估計肯定老師不會答應,由此才有後續繞過任課老師,大規模篡改全部15名學生專業課成績的操作。"無利不起早」,如此「團夥作案」,背後有著如何赤裸裸的利益交換?我們不得而知。

如此恣意妄為,所有的規章制度,所有的規則紀律,已然成為有關領導手中的橡皮泥,成為他們滿足個人私利的工具。他們想怎麼樣便怎麼樣,他們說什麼就是什麼,甚至繞過任課老師篡改成績,這已經是涉嫌違法犯罪。既然已經涉嫌違法犯罪,那麼,針對蘇志儉等涉事人的調查,就不應該僅僅讓浙江理工大學自糾自查。比如,出了這麼大的事,教育部應該及時關注和介入。因為,歷來的經驗告訴我們,如果「自己人查自己人」,往往會「心慈手軟」,到最後很可能是「罰酒三杯」。

2月15日,在教育部發布會上,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續梅對近期發生的翟天臨學術不端事件進行回應稱,教育部對於學術不端行為一貫的鮮明態度就是零容忍。絕對不能允許出現這種無視學術規矩、破壞學術規範、損害教育公平的行為。對於這些行為,我們堅決發現一起、核實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一定意義上說,浙江理工大學以及華南理工篡改學生成績的事情,可以視為翟天臨事件的「一體兩面」。如果高校學院的領導,可以隨意地篡改學生的考試成績(當然也不能稱為隨意,因為畢竟人家還是想方設法捏造了一個核查結果),讓2名原本沒有及格的學生調高分及格(其中一個加分達16分),其他對成績沒有異議的學生的試卷也去重新評閱答卷,核查完畢之後改了分還瞞著不讓學生知道,如此恣意妄為、膽大包天,那麼,還有什麼別的事,是他們不敢做的?

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續梅表示,「(學術不端行為)我們堅決發現一起、核實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浙江理工大學院領導等人篡改全部15名學生專業課成績一事,更應該嚴查嚴懲。因為我們還是希望,這僅僅是一起個案。但願,這一次,我們樸素的願望,能夠成真。

從這件事可以看得出學生的法治意識還是很強的,知道自己的權利並努力去捍衛,這點還是值得肯定。至於材料中提到的《教師法》和《高教法》,裡面的有些條款還是值得每一位老師去深思。

當前,競爭的核心要素是科技與教育,而高等教育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教師,作為高等教育主要主體之一,其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程度直接事關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他們理應得到國家和社會更多的重視和關心,但是在走向法治社會的今天,高校教師享有的職業權利與其法定權利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距。

教師的權利一般包括:教學自主權、學術自由權、指導評價權、獲取報酬權、培訓進修權、參與管理權和申訴權等等。其中,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教書育人工作是高校教師職業的基本職責,從事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是《教師法》和《高等教育法》賦予高校教師的基本權利。只要高校教師的教學活動內容和範圍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削弱或者剝奪高校教師的這一權利,高校教師有權根據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的姿求,對其受聘課程的教學內容、講授方法、教學環節和教學組織形式等進行改革,有權改進教學設備的操作和使用。這一規定不僅是對高校數師工作安全感和穩定性的保障,也是對教育教學活動神聖權利不可侵犯的一種保障。

2.「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這條規定賦予了高校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高校教師的指導評價權是與其在現實款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法定職業性權利,其基本內容應主要包括高校教師有權根據各個學生的具體情況,因材施教,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有權對學生採取表揚或批評、獎勵或懲罰的教育措施,並依照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對學生的學業做出恰如其分的評價,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和科學的教育方法促迸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發展等。

有這樣一個先例,可以想像這個學校的老師將會處於一個什麼樣的境地。

一句話總結,此案太蹊蹺了,元芳你怎麼看?

有引用凌雲志和李記叔叔的內容,在此一併致謝。僅為雜評,不喜勿噴。

相關文章
評論
抱歉,評論功能暫時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