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案或现转机 最高检称于欢具正当防卫情节

【新唐人2017年05月29日讯】曾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的山东聊城发生的“辱母杀人案”,日前在山东省高级法院进行了二审。庭审结束后中共最高检发言人对媒体表示,于欢杀人案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程度明显过当。

5月27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对山东聊城于欢杀人案二审开庭审理。二审结束后,介入该案的最高检察院发言人对关注此案的媒体作出了上述表示。

最高检称,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在认定事实、 情节方面“不全面”,一审对于这起案件的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等有遗漏。

最高检表示,赵荣荣等人在案发当天非法限制苏银霞母子行动自由,并彩取盯守、围困、辱骂、脱裤暴露下体等侮辱性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

而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具有防卫性质,而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不过,最高检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却强调,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具有防卫的性质,但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人员伤亡,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5月26日,山东省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对于欢案出警民警的调查结果,称当事的几名民警并不涉嫌渎职犯罪,但对民警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的做法给予了违纪处分。

据公开的资讯,2016年4月14日晚10点,山东聊城母子苏银霞、于欢二人在苏银霞经营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内,被十余位高利贷催债者围堵在工厂接待室内,长时间遭受辱骂、扇耳光,以及讨债者故意暴露下体等行为侮辱。

苏银霞的亲戚报警后,几名当地警员到达现场后,仅简单告诫了催债者几句话便迅速离开了接待室。于欢见状想要离开现场,却遭催债人阻止,双方爆发肢体冲突,于欢情急之下在混乱中抓起桌上的一把刀刺死1人、刺伤3人。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定于欢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并判处无期徒刑。3月份中国大陆媒体详细报导此案后引发海内外舆论界普遍关注,媒体称此案为“辱母杀人案”。

在舆论的压力下,中共最高检于3月26日派出人员到山东介入对于欢伤人案的调查。

(记者黎明综合报导/责任编辑:凯欣)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