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1月23日讯】 近日,中国广东东莞市长安镇的一个基层贪官的受贿案蹊跷案情引发外界关注。据陆媒报导,一委会主任自认受贿人民币500多万元,退赃400万元,但最终作为量刑依据的才4万元人民币,舆论质疑剩余巨额赃款去哪了?
据陆媒《贵州商报》报导,2014年7月16日由东莞市检察院就东莞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主任邓叠森涉嫌受贿案向东莞市中院提起公诉。2014年11月17日,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邓叠森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法院认定的受贿额为4万元。
蹊跷的是,判决书显示,邓某向侦查机关退赃达400万元。坊间质疑,高达396万元的巨额赃款去哪了?
相关消息在引起陆媒的关注后,东莞市中院曾向陆媒解释,涉案赃款一直由广州市检察院暂扣。判决后,对其中4万元执行没收并上缴国库,余下396万元由暂扣机关处理。
由于,邓叠森只不过一个地区的居委会主任,其所收取的赃款竟然多达400万元,可谓“小官巨腐”的典型,却仅判刑1年,缓刑2年,引起当地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公众质疑,是否退的赃款多便可“平安无事”?对于余下396万元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否继续一查到底?民众质疑,如果行贿人一直抓捕不到案,是否意味着邓某就将一直免于应该的处罚,赃款也一直会由当地检察机关继续扣留。
报导引述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贵赓称,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便到了诉讼时效还有受贿事实难以查清,也可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追究,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这一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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