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1月23日訊】 近日,中國廣東東莞市長安鎮的一個基層貪官的受賄案蹊蹺案情引發外界關注。據陸媒報導,一委會主任自認受賄人民幣500多萬元,退贓400萬元,但最終作為量刑依據的才4萬元人民幣,輿論質疑剩餘巨額贓款去哪了?
據陸媒《貴州商報》報導,2014年7月16日由東莞市檢察院就東莞長安鎮新安社區居委會主任鄧疊森涉嫌受賄案向東莞市中院提起公訴。2014年11月17日,東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鄧疊森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法院認定的受賄額為4萬元。
蹊蹺的是,判決書顯示,鄧某向偵查機關退贓達400萬元。坊間質疑,高達396萬元的巨額贓款去哪了?
相關消息在引起陸媒的關注後,東莞市中院曾向陸媒解釋,涉案贓款一直由廣州市檢察院暫扣。判決後,對其中4萬元執行沒收並上繳國庫,餘下396萬元由暫扣機關處理。
由於,鄧疊森只不過一個地區的居委會主任,其所收取的贓款竟然多達400萬元,可謂「小官巨腐」的典型,卻僅判刑1年,緩刑2年,引起當地社會輿論的強烈反響。公眾質疑,是否退的贓款多便可「平安無事」?對於餘下396萬元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會否繼續一查到底?民眾質疑,如果行賄人一直抓捕不到案,是否意味著鄧某就將一直免於應該的處罰,贓款也一直會由當地檢察機關繼續扣留。
報導引述廣東南方律師事務所律師甘貴賡稱,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即便到了訴訟時效還有受賄事實難以查清,也可以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追究,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但這一法律規定不適用於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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