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回家三月再成“嫌犯” 律师指违反法制原则

【新唐人2014年12月1日讯】(新唐人记者唐明综合报导)曾因涉嫌投毒案而被四次判死刑的念斌,在经历八年牢狱之灾、最终被宣判无罪后,11月24日,距福建高院做出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还不满百日,念斌又一次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律师认为,警方不应该含糊,需要有证据支撑。也有人称:念斌案实际是“无罪从疑”,而不是现在公检法理应遵从的“疑罪从无”。

念斌再次成“犯罪嫌疑人”

2014年11月,念斌在计划去港治疗抑郁症时,却得知自己是“犯罪嫌疑人”,无法办理港澳通行证,被限制出境。念斌办理护照时两次遭拒,念斌和姐姐最终才明白,因为念斌被警方重新立案,已是犯罪嫌疑人。

据大陆媒体报导,平潭警方认为:“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程序的需要,因为可能下手投毒的就那麽几个人”。平潭公安的表态说明,他们已经对2006年7月27日鱿鱼中毒事件作为刑事犯罪案件予以“立案”,该案系“人为投毒”。

念斌此前的辩护律师张燕生立即作出回应,称平潭警方对念斌依然存有“偏见”,在案件究竟是误食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还是人为投毒的犯罪案件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平潭公安直接将该案定性为投毒犯罪案件过于草率。她还呼吁重新开棺验尸,并允许念斌聘请法医学专家到场监督,查清真相。

法学界人士对此案评述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也称,如果真的有新证据,警察不应该含糊,说有了新证据,应该公开出来让大家分析。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轩教授认为,虽然目前《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平潭公安局采用社会意义上的犯罪现场的犯罪嫌疑人概念,完全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原则,是非常不严谨、不负责任的。他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不能泛泛而谈,需要经过非常严格的程序,需要有证据支撑。

陕西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房立刚律师同时表示,除了建立在刑讯逼供基础上的口供,这个案件中“没有一个烟头或者一个纸片的证据能够证明念斌是犯罪嫌疑人”。

李肖霖律师说,如果在没有充分证据下,一次刑事案件程序完结之后又可以重新立案,那就有可能一直循环。结果只会带来恐惧,“念斌就会终身生活在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而群体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如果一直追诉,示范效果会很差。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兴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会浪费司法资源、滋扰社会秩序。他称,念斌案实际是“无罪从疑”,而不是现在公检法理应遵从的“疑罪从无”。因为在过去8年中,律师已经排除了所有证据的可能性。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吴洪泣介绍国外情况称,无论对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美国严禁双重危险,日本采用的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而法国采用的是“即判力规则”,使得进行重复的启动和追诉异常困难。

念斌无罪后将要求国家赔偿

据相关报导,念斌赔赏无罪后,念斌和他姐姐念建兰一直不放松对警方的追责,认为当初警方是故意罗织证据陷念斌入罪。

念建兰表示:“我一定会追究公安的责任。我也会要求国家赔偿,钱都无法补偿我们。我不会原谅他们。他们伤害了我家三代人。我两个哥哥都因癌症去世,留下五个孤儿。我父母两次白发人送黑发人。念斌又遭遇此事,留下孤儿寡母。他们这样做,对我的家庭打击太大了。这不是用钱能补偿的。而且,两个被害人也需要一个真相,到底谁是真凶?他们这样做也是变相放走了真凶。”

念斌案回顾

据悉,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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