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回家三月再成「嫌犯」 律師指違反法制原則

【新唐人2014年12月1日訊】(新唐人記者唐明綜合報導)曾因涉嫌投毒案而被四次判死刑的念斌,在經曆八年牢獄之災、最終被宣判無罪後,11月24日,距福建高院做出無罪釋放的終審判決還不滿百日,念斌又一次變成了「犯罪嫌疑人」。律師認爲,警方不應該含糊,需要有證據支撐。也有人稱:念斌案實際是「無罪從疑」,而不是現在公檢法理應遵從的「疑罪從無」。

念斌再次成「犯罪嫌疑人」

2014年11月,念斌在計劃去港治療抑鬱症時,卻得知自己是「犯罪嫌疑人」,無法辦理港澳通行證,被限制出境。念斌辦理護照時兩次遭拒,念斌和姐姐最終才明白,因爲念斌被警方重新立案,已是犯罪嫌疑人。

據大陸媒體報導,平潭警方認爲:「將念斌列爲犯罪嫌疑人,是偵查程序的需要,因爲可能下手投毒的就那麽幾個人」。平潭公安的表態說明,他們已經對2006年7月27日魷魚中毒事件作爲刑事犯罪案件予以「立案」,該案系「人爲投毒」。

念斌此前的辯護律師張燕生立即作出回應,稱平潭警方對念斌依然存有「偏見」,在案件究竟是誤食導致的食物中毒事件還是人爲投毒的犯罪案件尚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平潭公安直接將該案定性爲投毒犯罪案件過于草率。她還呼籲重新開棺驗屍,並允許念斌聘請法醫學專家到場監督,查清真相。

法學界人士對此案評述

北京中關律師事務所朱明勇律師也稱,如果真的有新證據,警察不應該含糊,說有了新證據,應該公開出來讓大家分析。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李軒教授認爲,雖然目前《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是平潭公安局採用社會意義上的犯罪現場的犯罪嫌疑人概念,完全違背了基本的法律原則,是非常不嚴謹、不負責任的。他認爲,對犯罪嫌疑人的認定不能泛泛而談,需要經過非常嚴格的程序,需要有證據支撐。

陝西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房立剛律師同時表示,除了建立在刑訊逼供基礎上的口供,這個案件中「沒有一個煙頭或者一個紙片的證據能夠證明念斌是犯罪嫌疑人」。

李肖霖律師說,如果在沒有充分證據下,一次刑事案件程序完結之後又可以重新立案,那就有可能一直循環。結果只會帶來恐懼,「念斌就會終身生活在一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而群體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如果一直追訴,示範效果會很差。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興律師認爲,這種行爲會浪費司法資源、滋擾社會秩序。他稱,念斌案實際是「無罪從疑」,而不是現在公檢法理應遵從的「疑罪從無」。因爲在過去8年中,律師已經排除了所有證據的可能性。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吳洪泣介紹國外情況稱,無論對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美國嚴禁雙重危險,日本採用的則是「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法國採用的是「即判力規則」,使得進行重複的啓動和追訴異常困難。

念斌無罪後將要求國家賠償

據相關報導,念斌賠賞無罪後,念斌和他姐姐念建蘭一直不放鬆對警方的追責,認爲當初警方是故意羅織證據陷念斌入罪。

念建蘭表示:「我一定會追究公安的責任。我也會要求國家賠償,錢都無法補償我們。我不會原諒他們。他們傷害了我家三代人。我兩個哥哥都因癌症去世,留下五個孤兒。我父母兩次白發人送黑發人。念斌又遭遇此事,留下孤兒寡母。他們這樣做,對我的家庭打擊太大了。這不是用錢能補償的。而且,兩個被害人也需要一個真相,到底誰是真兇?他們這樣做也是變相放走了真兇。」

念斌案回顧

據悉,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兩戶居民家中多人出現中毒症狀,其中兩人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經過偵查,很快確定是人爲投入氟乙酸鹽鼠藥所致,認爲其鄰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訴。後該案曆時8年10次開庭審判,4次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書,並撤銷原判發回福建省高院重審。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銷了福州市中級法院對念斌的死刑判決,該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新審判。2011年9月7日,該案在福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對念斌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上訴人念斌無罪。三、上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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