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大同17亿 林蔚山二审重判8年

【新唐人2014年8月14日讯】大同集团董事长林蔚山被控掏空公司17亿元资产,用来填补私人投资的通达国际公司亏损,一审被依违反《证券交易法》等罪,判刑4年6个月。经上诉后,高等法院13日依3罪名改重判8年,并科罚金新台币3亿元,全案可上诉。

2000年时,林蔚山经他人介绍认识女子周云楠,得知周女的通达国际公司正在研发笔电后,便开始投资,后因通达亏损10多亿元,林蔚山为免除连带保证责任,遂指示大同子公司挪用公款金援通达1.8亿元,还指示子公司投资入主通达,并担任保证人协助清偿债务,最后导致大同集团亏损17亿余元。

高院指出,因一审误认林蔚山犯罪金额未达1亿元,且未依照《公司法》及一般背信罪而易科罚金,加上检方认为量刑过轻,因此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高院强调,公开上市公司因集投资大众的资力,是社会公器,不是个人私有财产,若恣意挪用公司资产或不当关系人交易,对投资大众与该公司员工都会造成损害。

对于判决结果,大同公司表示深感遗憾,并声明强调相信林蔚山的清白,完全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将提出上诉,捍卫林蔚山的清誉。

--转自《大纪元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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