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胆:略谈“建议制定《不同意见保护法》”

【新唐人2014年1月29日讯】《炎黄春秋》2013年第12期刊登了高锴的《习仲勋建议制定〈不同意见保护法〉》。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原主任,对习仲勋同志较为熟悉,曾经“听过他几十次谈话”,这样的文字应当是可信的。这篇怀念故人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内容: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习仲勋,还兼任了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习仲勋在一次由他召集的讨论会上说:“我长久以来一直在想一个问题,就是怎样保护不同意见。从党的历史看,不同意见惹起的灾祸太大了!‘反党联盟’、‘反革命集团’、‘右倾投降’、‘左倾投机’等等,我经历过的总有几十起、上百起,但最后查清楚,绝大多数是提了一些不同意见,属于思想问题,有不少意见还是正确的。我们对党的领导人,应当热情拥护,对党的方针、政策应当坚决执行,但是对领导人的主张,对党的方针、政策,不是不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因此,我想,是否可以制定一个《不同意见保护法》,规定什么情况下允许提出不同意见,即使提的意见是错误的,也不应该受处罚。”法制委员会民法室干部李由义听后说:“宪法已经规定了‘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正是保护不同意见的法律。”习仲勋说:“我的意见是,任何人都应当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不只是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才有几个?也不只是在各种会议上,平时说几句不同意见就犯了罪了?”

习仲勋与胡耀邦、赵紫阳一样,同属共产党中的开明派。习的言谈虽然是从维护党的事业出发,但他毕竟正视了“允许提出不同意见”,特别是强调了“任何人都应当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作为一个党官,这一点殊为难得。习可供回忆的事迹不少,刊物在登载这篇文章时以《习仲勋建议制定〈不同意见保护法〉》为题,显见,作者与编者在今天也都是赞同习仲勋关于制定《不同意见保护法》的提议的,这样的倾向和态度,自然无可厚非。

笔者要说的是:广开言路的想法当然不错,但制定《不同意见保护法》有无必要(无论当时还是现在),有无实际意义?中国的种种问题,绝不是缺这部法或那部法造成的,而是缘于有法不依,缘于一党专政的极权制度。中国不是缺法,而是缺德,缺一个能够确保法的实施的民主宪政。中国的种种法难道还少吗?可是从上到下又贯彻执行得怎样呢?早在1954年通过的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这里面已经含有保护不同意见的意思了,已经涵盖了保护不同意见等要义了,可实施得如何呢,还不是形同虚设?这部宪法颁布至今已有整整六十年了(其间修订过多次,但言论自由等内容始终保留),内中的许多条款,什么时候真正做到过、落实过?当年胡风向中共中央递交了“三十万言书”的不同意见而身陷囹圄,无数正义之士仅提了只言片语的不同意见而“因言获罪”,尤为荒诞的是,有的人的意见类似于“老爷,你的袍子脏了,该洗一洗了”,这种近乎谄媚的意见也不见容于当权者。各种提不同意见的人皆遭了殃,究其原因,并不是由于没有一部《不同意见保护法》。

习仲勋曾是受“反党小说”《刘志丹》株连约六万人(致死上千人)中的级别最高者(时任国务院副总理),而这部传记小说只是披露了部分历史事实,还扯不上是表达什么不同意见,“谁知却遭灭顶之灾”(小说作者李建彤语)。按理,印着“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宪法,远比习仲勋后来提出的《不同意见保护法》更具法律效力,可是它却未能保护小说作者,甚至未能保护习仲勋本人。

近日,以和平方式温和地表达主张及不同意见的新公民运动倡导者许志永,竟然被当局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专制独裁的体制下,即使制定了《不同意见保护法》,也保护不了意见表达者,解释权和裁判权都在执政者手里,他们可以不承认你是表达“不同意见”,而判定你是“攻击”、“颠覆”、“扰乱”,从而给你量刑。

也许有人会说:“有这样的法总比没有要好一些。”我看不见得,这不是“韩信点兵,多多益善”。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多,恰恰说明这个国家的法治之差。在一个民主国家,保护不同意见,本是题中应有之义,无须刻意强调乃至特地立法;在一个主民国家,所立之法,往往是给统治者装门面及其维权服务的。一部什么法出台,如果制定者(掌权者)并不付诸实施,或者根本就不想好好实施,这样的法不仅于民无益,而且更具欺骗性。

当下国人急需的并非画饼充饥的这个法那个法,而是首先要争取“免于恐惧的自由”,以便早日改变“有宪法无宪政”的现状。

文章来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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