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膽:略談「建議制定《不同意見保護法》」

【新唐人2014年1月29日訊】《炎黃春秋》2013年第12期刊登了高鍇的《習仲勳建議制定〈不同意見保護法〉》。作者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原主任,對習仲勳同志較為熟悉,曾經「聽過他幾十次談話」,這樣的文字應當是可信的。這篇懷念故人的文章中有這樣一段內容: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擔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和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的習仲勳,還兼任了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習仲勳在一次由他召集的討論會上說:「我長久以來一直在想一個問題,就是怎樣保護不同意見。從黨的歷史看,不同意見惹起的災禍太大了!『反黨聯盟』、『反革命集團』、『右傾投降』、『左傾投機』等等,我經歷過的總有幾十起、上百起,但最後查清楚,絕大多數是提了一些不同意見,屬於思想問題,有不少意見還是正確的。我們對黨的領導人,應當熱情擁護,對黨的方針、政策應當堅決執行,但是對領導人的主張,對黨的方針、政策,不是不可以提出不同意見。因此,我想,是否可以制定一個《不同意見保護法》,規定什麼情況下允許提出不同意見,即使提的意見是錯誤的,也不應該受處罰。」法制委員會民法室幹部李由義聽後說:「憲法已經規定了『人民代表在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這正是保護不同意見的法律。」習仲勳說:「我的意見是,任何人都應當有發表不同意見的權利。不只是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才有幾個?也不只是在各種會議上,平時說幾句不同意見就犯了罪了?」

習仲勳與胡耀邦、趙紫陽一樣,同屬共產黨中的開明派。習的言談雖然是從維護黨的事業出發,但他畢竟正視了「允許提出不同意見」,特別是強調了「任何人都應當有發表不同意見的權利」,作為一個黨官,這一點殊為難得。習可供回憶的事蹟不少,刊物在登載這篇文章時以《習仲勳建議制定〈不同意見保護法〉》為題,顯見,作者與編者在今天也都是贊同習仲勳關於制定《不同意見保護法》的提議的,這樣的傾向和態度,自然無可厚非。

筆者要說的是:廣開言路的想法當然不錯,但制定《不同意見保護法》有無必要(無論當時還是現在),有無實際意義?中國的種種問題,絕不是缺這部法或那部法造成的,而是緣於有法不依,緣於一黨專政的極權制度。中國不是缺法,而是缺德,缺一個能夠確保法的實施的民主憲政。中國的種種法難道還少嗎?可是從上到下又貫徹執行得怎樣呢?早在1954年通過的中國第一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國家供給必需的物質上的便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自由。」這裡面已經含有保護不同意見的意思了,已經涵蓋了保護不同意見等要義了,可實施得如何呢,還不是形同虛設?這部憲法頒佈至今已有整整六十年了(其間修訂過多次,但言論自由等內容始終保留),內中的許多條款,什麼時候真正做到過、落實過?當年胡風向中共中央遞交了「三十萬言書」的不同意見而身陷囹圄,無數正義之士僅提了隻言片語的不同意見而「因言獲罪」,尤為荒誕的是,有的人的意見類似於「老爺,你的袍子髒了,該洗一洗了」,這種近乎諂媚的意見也不見容於當權者。各種提不同意見的人皆遭了殃,究其原因,並不是由於沒有一部《不同意見保護法》。

習仲勳曾是受「反黨小說」《劉志丹》株連約六萬人(致死上千人)中的級別最高者(時任國務院副總理),而這部傳記小說只是披露了部分歷史事實,還扯不上是表達什麼不同意見,「誰知卻遭滅頂之災」(小說作者李建彤語)。按理,印著「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的憲法,遠比習仲勳後來提出的《不同意見保護法》更具法律效力,可是它卻未能保護小說作者,甚至未能保護習仲勳本人。

近日,以和平方式溫和地表達主張及不同意見的新公民運動倡導者許志永,竟然被當局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在專制獨裁的體制下,即使制定了《不同意見保護法》,也保護不了意見表達者,解釋權和裁判權都在執政者手裡,他們可以不承認你是表達「不同意見」,而判定你是「攻擊」、「顛覆」、「擾亂」,從而給你量刑。

也許有人會說:「有這樣的法總比沒有要好一些。」我看不見得,這不是「韓信點兵,多多益善」。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多,恰恰說明這個國家的法治之差。在一個民主國家,保護不同意見,本是題中應有之義,無須刻意強調乃至特地立法;在一個主民國家,所立之法,往往是給統治者裝門面及其維權服務的。一部什麼法出台,如果制定者(掌權者)並不付諸實施,或者根本就不想好好實施,這樣的法不僅於民無益,而且更具欺騙性。

當下國人急需的並非畫餅充饑的這個法那個法,而是首先要爭取「免於恐懼的自由」,以便早日改變「有憲法無憲政」的現狀。

文章來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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