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女卖淫数钞票 狠心母罪难逃

【新唐人2013年08月06日讯】台东一名妇女带未成年女儿卖淫,换取新台币5000元,台东地方法院一审遭判有期徒刑7年2个月,妇人上诉被驳回,全案还可上诉。

据中央社报导,依法院判决书,妇人明知女儿未满15岁,且轻度智能障碍,去年竟带着女儿到饭店,交给某男子,在收取5000元后径行离去。妇人离开后,男子不顾少女反抗强行性侵得逞。

台东地方法院审理时,男子坦承和少女发生关系,但辩称并未违反少女意愿,且也不知道少女有轻度智能障碍。

法院不采信男子说法,依强制性侵心智缺陷之人,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少女母亲为赚取5000元,带女儿到旅社被性侵,属共同犯,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

母亲和嫖客不服,上诉二审,花莲高分院日前驳回2人上诉,维持原判,全案还可上诉。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