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军士官可留职停薪

【新唐人2013年05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职条例部分条文,将军官士官申请留职停薪事项法制化。

立法院院会下午三读通过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职条例部分条文新增第9条之1条文,比照性别工作平等法并兼顾军事管理需要,增订军官、士官留职停薪规定。

针对军官、士官得申请留职停薪一事,条文规定,任职1年以上,为抚育3岁以下子女者,申请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为限。留职停薪期限,至该子女满3岁止,但不得逾2年。

条文指出,同时抚育子女2人以上者,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并计算,最长以最幼子女受抚育2年为限。条文并规定,留职停薪期间届满或届满前留职停薪原因消灭者,应予复职。

除抚育子女可申请留职停薪外,条文规定,配偶应军事任务需要,派赴国外工作的期间在1年以上,拟随同前往者,也可申请留职停薪;留职停薪期间,以配偶实际派赴国外工作的期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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