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不检师 1至4年不得任教

【新唐人2013年04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8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教师法等修正草案,将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终身不得再任教职的规定,修正放宽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为教师。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去年7月27日做出释字第702号解释,认为教师法规定,行为不检有损师道者,终身不得再任教职,违背宪法比例原则;相关机关应在1年内检讨修正,否则规定即失效。

这项释宪案的声请人是吴姓已婚公立高中老师,因担任学校营队活动辅导员,与女大学生发生性关系,而遭学校依教师法规定不予续聘。吴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遭驳回,而决定提出释宪。

配合大法官会议解释,行政院会上午通过教师法与教育人员任用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规定“行为不检违反相关法令或教师专业伦理,情节重大,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经教师评审委员会议决解聘或不续聘者,应并审酌案件情节,议决1年至4年不得聘任为教师,并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有关性骚扰部分,两项修正草案都增列“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其情节重大”,及“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者,不得聘任的规定。

若教师涉有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的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以及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的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且情节重大,服务学校应于知悉之日起1个月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停聘,并静候调查;调查属实,予以解聘。

根据教育部资料,民国84年8月至101年9月7日止,“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解聘及不续聘教师构成要件态样统计,总计221名教师中,因性侵害解聘53人、不续聘4人、退休1人;因性骚扰(师对生)解聘68人、不续聘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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