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5年时效 海官退学生免赔钱

【新唐人2013年04月07日讯】(中央社记者王朝钰新北市7日电)遭海军官校退学的陈姓男子,被校方提告要求陈男清偿新台币11万余元费用。法院审理后,因超过5年请求权时效,予以驳回。

新北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陈男就读海军官校期间,因学期不及格学分数达修习学分数1/2以上,在民国93年5月5日遭校方退学,并须清偿自入校日起到离校日止的学膳等费用共11万2883元。

原告表示,扣除已偿还的1883元,陈男还有11万1000元尚未清偿,海军官校于是提起行政给付诉讼,要求陈男和他的父母须赔偿剩余的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陈男在93年5月5日被退学后,校方即可请求赔偿,而校方在今年提起诉讼,依行政程序法规定,已超过5年请求权时效,且原告也未提出证明中断时效的事由。

法院审理后,认定请求权时效已消灭,予以驳回,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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