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5年時效 海官退學生免賠錢

【新唐人2013年04月07日訊】(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7日電)遭海軍官校退學的陳姓男子,被校方提告要求陳男清償新台幣11萬餘元費用。法院審理後,因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予以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男就讀海軍官校期間,因學期不及格學分數達修習學分數1/2以上,在民國93年5月5日遭校方退學,並須清償自入校日起到離校日止的學膳等費用共11萬2883元。

原告表示,扣除已償還的1883元,陳男還有11萬1000元尚未清償,海軍官校於是提起行政給付訴訟,要求陳男和他的父母須賠償剩餘的11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定陳男在93年5月5日被退學後,校方即可請求賠償,而校方在今年提起訴訟,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已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且原告也未提出證明中斷時效的事由。

法院審理後,認定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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