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卡注器捐 法律效力乏人知

【新唐人2013年03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清芳台北15日电)健保卡注记器官捐赠意愿即具法律效力;器捐协会发现,医疗人员及社工多不知此事,民众不知而注记,恐衍生伦理及医疗纠纷。

器官捐赠协会秘书长吴英莱今天说,她去年8月才了解修正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后,器官捐赠意愿“健保卡注记等于法律效力”,家属同意不是必要条件。直到最近,她接触的第一线医疗人员及医院社工,只停留在“健保卡可以注记器官捐赠意愿。

民国100年12月21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三读修正公告后,依第6条规定,医师自尸体摘取器官,应经死者生前书面或遗嘱同意,书面同意可加注于健保卡,其意愿注记效力与书面同意正本相同,书面同意正本由卫生机关电子扫描存档,死者生前反悔,也需以书面表示撤回。

吴英莱说,民众一知半解就在健保卡注记,万一真的脑死被摘器官,不知情的家人情何以堪?还可能会被指责“不爱家人”、“冷血”,或是怪罪器官劝募协调人员。

去年曾有位妈妈获知儿子签署同意书,在健保卡注记器官捐赠意愿,情绪崩溃,向器捐协会哭诉,担心儿子万一发生意外,会被摘走器官。

此事件令器捐协会深自省思,也认为政府推动健保卡注记时,应充分宣导,并对100年12月以前已同意健保卡注记的民众,再次告知法律效力并探询注记意愿。因此器官协会将举办论坛,检讨政策配套,才不致损害良策美意。

吴英莱说,遗爱人间器捐推动始终不易,现今民情对器官捐赠尚未能普及,具法律效力的签署及健保卡注记,可能造成日后隐忧,在浑沌未清下推动,来日将造成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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