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家暴法 增订保护令对象

【新唐人2013年02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刘丽荣台北21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增特定家庭成员及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少年,纳入核发保护令范围。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对“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要点包括新增特定家庭成员及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及少年的保护,将其纳入核发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草案并增列“目睹家庭暴力”定义,扩充“跟踪”内涵,并于加害人处遇计划中增列亲职教育辅导项目,以符合实际状况和需求。

这次修法还延长民事通常保护令效期,放宽延长声请的次数限制;赋予法院可依职权核发暂时保护令,并新增抗告中不停止执行保护令的规定。

行政院长江宜桦表示,这次修法为因应日渐多元的案件类型,强化防治家庭暴力代间扩散,并增订适用对象、保护措施及机关权责等,盼在法治更周延的情况下,让家庭暴力案件大减。

江宜桦还说,“家庭暴力防治法”自民国87年实施以来,家庭暴力通报案件逐年成长,有人会解读为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普及,但也正是主管机关积极宣导,让大家知道家暴可以通报的,且要正面解决,民众也逐渐接受法入家门观念。

行政院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后,将函请立法院审议,江宜桦指示内政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协调沟通,早日完成修法。

相关文章
评论